申请执行人:曲秀江。被执行人:毛重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秀江与被执行人毛重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给付被执行人补偿款10000元,被执行人已迁出其占有的房屋返还给曲秀江,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