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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唐╳╳、毛╳╳、毛╳╳、毛╳╳与被执行人林╳╳、陈╳╳、陈╳╳、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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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保护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XX,女,19XX年X月出生,汉族,现住兴业县X镇X街**。申请执行人毛XX,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现住兴业县X镇城X街**。申请执行人毛XX,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现住兴业县X镇X街**。申请执行人毛XX,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现住兴业县X镇X街**。被执行人林XX,女,19XX年X月出生,汉族,现住兴业县XX镇X村。被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现住兴业县X镇X村。被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现住兴业县X镇X村。被执行人陈XX,女,19XX年X月出生,汉族,现住兴业县X镇X村。

申请执行人唐XX、毛XX、毛XX、毛XX与被执行人林XX、陈XX、陈XX、陈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0日作出(2011)兴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双方都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寿强审判员:杨永莉代理审判员:文志金

书记员:陆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