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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第二食品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红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汉执字第0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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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保护纠纷文书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第二食品公司,住所地:汉台区劳动路**。

组织机构代码:22258130-6. 法定代表人张佩,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贵,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陕西省红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中红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22546922法定代表人王旨全,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的(2010)汉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第二食品公司于2011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红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省红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第二食品公司腾交位于汉台区七里办事处汉白路新桥段北侧占有使用新桥宾馆的地面土地中146平方米及汉台区七里办事处汉白路新桥段北侧四间营业门面房。2、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9000元,合计10450元。被执行人陕西省红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2012年1月18日第一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1、中止本院(2010)汉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对汉中市第二食品公司诉陕西省红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汉执字第000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审判员:赵汉宁审判员:苟汉生

书记员:冯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