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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高静与被告白必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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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权保护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静被告:白必胜

原告高静与被告白必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必胜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静诉称,2012年6月,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西安市碑林区县仓巷6号1幢2单元20301室住宅一套归原告所有,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被告名下。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协助办理过户义务,现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西安市碑林区县仓巷6号1幢2单元20301室住宅一套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白必胜未到庭,书面答辩称,其对法院将房屋判决归原告所有存有异议,同意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在孩子白恩涛名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0月30日再婚,婚后生育一子白恩涛。2010年原、被告离婚纠纷经本院(2010)碑民一初字第00642号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白恩涛由原告高静抚养,西安市碑林区县仓巷6号1幢2单元20301室住宅一套归被告白必胜所有,原告高静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2年6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00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安市碑林区县仓巷6号1幢2单元20301室住宅一套归原告高静所有,被告白必胜不服该判决提出再审申请,2012年12月18日,被告白必胜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西安市碑林区县仓巷6号1幢2单元20301室住宅一套所有权人登记在被告白必胜名下,(2012)西民一终字004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白必胜未履行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2)西民一终字00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及(2012)陕赔民申字第00995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00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安市碑林区县仓巷6号1幢2单元20301室住宅一套归原告高静所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要求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在孩子白恩涛名下,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白必胜协助原告办理西安市碑林区县仓巷6号1幢2单元20301室住宅一套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炜曦审判员:杨晓齐审判员:焦颖茹

书记员:房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