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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茹丽莉与凌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碑民二初字第00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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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物权保护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茹丽莉,女,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周优良,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岳,男,194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新闻出版局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郭永璞,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茹丽莉与被告凌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茹丽莉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茹丽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茹丽莉撤回起诉。诉讼费3427元退还原告茹丽莉。

审判员:杨晓齐

书记员:房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