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光荣被告:延锡合委托代理人:周爱萍委托代理人:毛瑞安委托代理人:安勤,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光荣与被告延锡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光荣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光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光荣撤回起诉。诉讼费2250元退还原告田光荣。
审判员:杨晓齐
书记员:房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