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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田光荣与被告延锡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碑民二初字第0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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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田光荣被告:延锡合委托代理人:周爱萍委托代理人:毛瑞安委托代理人:安勤,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光荣与被告延锡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光荣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光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光荣撤回起诉。诉讼费2250元退还原告田光荣。

审判员:杨晓齐

书记员:房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