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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谢涛与唐良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初字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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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谢涛,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资源县。被告:唐良建,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资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涛诉被告唐良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而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由于被告外出打工暂时无法联系而先行撤回起诉,待被告回家后再行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月蓉

书记员:唐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