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光东,男,汉族,1954年8月1日出生,安徽灵壁人,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赵林昌,男,汉族,1936年11月29日出生,陕西西安人,现住西安,西安公交公司退休职工。被告赵建民,男,汉族,1960年5月16日出生,陕西西安人,现住西安市,公交五公司职工。被告赵建华,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陕西西安人,现住西安,西安富民化纤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光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李明代理审判员:郭天鲁人民陪审员:李永强
书记员:李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