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张梓兴、胡玉兰、张伟洪与张伟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梓兴,男,193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胡玉兰,女,194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张伟洪,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家柱,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怡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伟方,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朱运兴,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福清,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梓兴、胡玉兰、张伟洪诉被告张伟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张梓兴、胡玉兰、张伟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梓兴、胡玉兰、张伟洪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梓兴、胡玉兰、张伟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张梓兴、胡玉兰、张伟洪负担。

审判长:李航审判员:周文俊审判员:黄绮君

书记员:许尚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