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祖喜,男,汉族,无业。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祖喜与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祖喜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祖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祖喜撤回起诉。诉讼费7803元退还原告程祖喜。
审判员:马巧会
书记员:余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