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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冯平兵诉被告西安市第二中学、碑林区教育局、碑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碑林区编制委员会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碑民一初字第00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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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人事争议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冯平兵,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兰军伟,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第二中学。法定代表人:曹红,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偲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碑林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六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偲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碑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原渊,男。被告:碑林区编制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平兵诉被告西安市第二中学、碑林区教育局、碑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碑林区编制委员会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平兵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平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平兵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平兵负担.

审判长:谢虹审判员:蒲晖代理审判员:尹旭鹏

书记员:俱艳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