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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康峰申请执行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仲执字第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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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康峰。被执行人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彩虹1路。法定代表人李永斌,该公司董事长。

王康峰申请执行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依据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人仲案字(2012)28号调解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工资及社保补偿共计1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人仲案字(2012)28号调解书,(2013)咸秦仲执字第0000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张勇锋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朱振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