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康峰。被执行人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彩虹1路。法定代表人李永斌,该公司董事长。
王康峰申请执行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依据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人仲案字(2012)28号调解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工资及社保补偿共计1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人仲案字(2012)28号调解书,(2013)咸秦仲执字第0000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张勇锋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朱振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