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宝霞被申请人吉林省大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梅。委托代理人,边双双,吉林省大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人事主管。委托代理人王域伸,吉林省大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焦宝霞与吉林省大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报酬案,经双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给定,吉林省大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前支付给焦宝霞各项补偿金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吉林省大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劳人仲裁字(2013)第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