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名利。被执行人:淄博柯利尔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法家村北首。代表人:贾世亭。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2)第038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宜宝执行员韩强执行员何双全
书记员:黄亚东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