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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名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川执字第10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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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名利。被执行人:淄博柯利尔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法家村北首。代表人:贾世亭。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2)第038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宜宝执行员韩强执行员何双全

书记员:黄亚东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