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阳石头,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被执行人深圳市龙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阳石头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2)42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2)428号仲裁裁决书,而被执行人不服该裁决书,已于2012年9月12日已向我院起诉(受理案号为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828号),故该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因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驳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阳石头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李旭春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卢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