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金平。被告申海平。
案由:物权保护原告张金平与被告申海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张金平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泉泉审判员:刘培审判员:李佳佳
书记员:范庆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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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金平。被告申海平。
案由:物权保护原告张金平与被告申海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张金平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泉泉审判员:刘培审判员:李佳佳
书记员:范庆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