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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金平与申海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广民初字第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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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权保护纠纷文书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金平。被告申海平。

案由:物权保护原告张金平与被告申海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张金平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泉泉审判员:刘培审判员:李佳佳

书记员:范庆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