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王学文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镇刑初字第000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滥用职权文书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高中文化,住镇安县东川镇罗家营村**,农民。1997年至今任镇安县东川镇罗家营村党支部书记。因本案于2013年5月20日被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户籍管理工作时,明知“贺勇”并非当地村民,违反法律规定,代贺以当地村民的名义书写户口补录申请、出具村委会证明,致使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取得了合法的身份,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且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没有再犯的危险,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一年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正健审判员:张玲代理审判员:姚双平

书记员:亓晓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