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从化市,文化程度大专,捕前系广东省从化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因本案于2013年5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辩护人卢伟、肖博,均系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3)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卢伟、肖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郑某甲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其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2、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没有意见,但其受贿数额实为3万元,其是在侦查人员的诱使下违心供认了收受杨某的8万元。辩护人申请了证人郑某乙到庭作证,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某甲在协助路检执法工作的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截停车辆,其行为并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2、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违法取证的行为,被告人郑某甲收受杨某给予的贿赂款应认定为3万元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8万元;综上,建议法庭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初,杨某(已判刑)为利用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称简称市监测站)会同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过程谋取暴利,其找到时任路检组组长的纪某(系市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已另案处理)并向其提出与路检组合作监测机动车尾气,由路检组把查处的尾气超标车辆交给其,由其去与司机谈判让司机到其指定的修理厂维修车辆,其从中收取修理费,其按每人每台车20元至30元的标准给予路检组成员好处费,纪某同意。此后至2011年6月期间,纪某负责的路检组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和本区丰乐路(后改至本区茅岗路)检测点轮流抽检过路机动车尾气并由交警负责拦截被检测车辆以及暂扣检测不合格车辆行驶证,前述车辆交由杨某指定无维修尾气资质的黄埔区成达汽修厂等汽车修理厂检修。为取得交警配合,杨某还按每台车20元的标准给予部分交警好处费。在杨某向货车司机收取每辆车300元至650元不等的费用后,纪某等明知杨某未对相关车辆作实际检修即放行。自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负责在天河区天源路路检点协助纪某等人进行机动车尾气路检执法的交警是时任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的交通警察即被告人郑某甲,被告人郑某甲利用其拦截被检测车辆、暂扣检测不合格车辆行驶证的职务便利,与杨某、纪某等人相互勾结,违规执法,对于部分检测不合格的车辆需要扣留行驶证的,被告人郑某甲亦没有按规定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而是与纪某等人将拦截车辆交由杨某等人处理,杨某收取维修费后未对相关货车作实际检修,被告人郑某甲与纪某等人仍随意予以放行,被告人郑某甲有时还违规安排杨某或路检组成员收取行驶证。事后,被告人郑某甲收取杨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万元。2011年7月4日,南方都市报曝光了本区茅岗路检点的环保人员、交警联合违规执法情况,引起南海网、奥一网等媒体转载。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郑某甲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郑某甲向该院退缴8万元。2013年7月31日,南方都市报对该案进行后续报导,报导检察机关查明了白云区、黄埔区的两名交警与社会人员杨某波、路检点人员勾结,在天源路、茅岗路、丰乐路等路检点违规执法并已被查处的情况。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户籍资料、干部情况简介表、任免通知以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出具的工作职责证明等,证实被告人郑某甲的个人基本情况,并证实其于1998年7月至2011年1月任白云一大队科员,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白云一大队副主任科员;2007年8月至2011年11月在白云一大队机动中队工作,岗位为路面巡逻执勤岗,主要职责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以及依法纠正和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等日常交通管理工作。期间,中队安排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执法工作;2011年8月调动至广东省从化市公安局工作。2、归案经过、破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8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广州市环保局、黄埔交警大队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线索的过程中,发现原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交通警察郑某甲有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的犯罪嫌疑。经该院初步调查发现,自2010年至2011年6月,郑某甲在白云一大队任交通警察期间,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路检点协助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工作人员进行机动车尾气路检执法工作的过程中,利用其拦截被检测车辆,暂扣检测不合格车辆行驶证的职务便利,与杨某、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路检组工作人员纪某等人相互勾结,违规执法,并在事后按照事先商定的标准收取杨某给予的好处费。2013年5月10日,郑某甲被该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带回该院接受调查,次日,该院以滥用职权、受贿对郑某甲立案侦查。3、广州市治理机动车排气噪声污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广州市整治排气超标车辆执法方案》、《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执法工作流程图》和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定的《关于扣留排气超标机动车行驶证的意见》,证实普通路检执法程序如下:由驻点交警截停车辆接受排气检测,由环保检测人员对车辆进行排气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立即放行。对经检测排气超标车辆,由环保执法人员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达标;由驻点交警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排气超标车辆维修后,由机动车使用人送至环保部门设置的复检点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的车辆,由环保检测人员出具“复检合格证明”;机动车使用人凭“复检合格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取回机动车行驶证。每个路检点每天抽检的车辆数不少于50辆。4、关于路检点人员安排的函、行文审批表等,证实2011年5月30日至6月24日,白云一队在广汕路开展路检,监测组组长是纪某。5、白云一大队提供的被告人郑某甲在2010年2月、3月、6月、8月、10月、11月、12月以及2011年3月、4月、5月、6月(其他月份无相关的执法文书)期间在天源路执法现场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关于郑某甲执法文书附卷的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郑某甲在2010年2月、3月、6月、8月、10月在天源路执法并开具了多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原因分别是司机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禁止标志、逆向行驶、驾车不系安全带、货车违反载人规定等(无有关车辆废气超标的处罚措施凭证);在2010年11月、12月以及2011年3月、4月、5月、6月,被告人郑某甲开具了多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处罚原因均是废气超标,其中被告人郑某甲的执法时间在2010年11月有22天,在2010年12月有25天,在2011年3月有3天、在2011年4月有17天、在2011年5月有1天、在2011年6月有3天,共计71天。6、行车记录表及机动车排气检测原始记录表,证实该行车记录表系路检组员工钟智勇所记录,具体为2011年1月和2月其将监测车开至黄埔;2011年3月28日至31日其将监测车开至广汕路(3月其余时间将车开至黄埔茅岗);2011年4月其将监测车开至广汕;2011年5月13日其将监测车开至广汕路(5月其余时间将车开至黄埔茅岗);2011年6月1日至24日(共16天)其将监测车开至广汕路(6月27日至30日共4天开至黄埔)。并证明2011年4月15日纪某等人于在广汕路检测汽车尾气排放时检查50辆车,其中5台车辆不合格。B4P34-38B4P31-33散页7、产品保质卡、名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印有“广州市天河光明汽车维修中心汽车废弃治理厂杨某经理”字样的名片以及印有“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装置产品保质卡”字样的卡片。8、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第一批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企业名单的通知》,证实成达汽修厂不属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企业名单之列。9、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队交警陈榕桂于2010年6月4日退休。10、指认现场照片,证人纪某对天源路监测点、监测专用车照片进行了指认。11、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关于移动检测车的有关说明》,证实该站在2010年10月前无固定的检测用车,纪某负责的路检组2010年12月的行车记录暂未找到。12、相关媒体报道,证实南方都市报于2011年7月4日以《尾气临检超标交钱当即达标》报导了不少外地货车司机在黄埔区茅岗路环保、交警联合临检点被检出尾气排放超标,司机按照现场环保监测人员指定的维修厂缴纳650元修理费,进行调试后即成达标车被放行。引起南海网、奥一网等媒体转载。2013年7月31日,南方都市报以《汽修厂勾结尾气临检点专宰外地车》报道在该报社于2011年7月4日对黄埔区环保、交警联合临检点检查尾气超标“收钱放行”事件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已于近日完成此案的调查,共有13人涉案,包括白云区、黄埔区的两名交警,查明社会人员杨某波与路检点人员及交警勾结,在天源路、茅岗路、丰乐路等路检点作案,专宰外地客。引起南方网、南海网、南国都市报等媒体转载。13、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郑某甲亲属代其退缴的8万元。1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郑某甲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出现故障的说明》,证实2013年5月10日至11日,由于该院办案区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导致部分时段没有录音录像资料。(二)证人证言1、杨某的供述:1999年其在华通汽车修理厂打工时认识了广州市环保局环境检测中心站监测中心站的纪某、陈展羽、陈彬。2006年,纪某和陈彬调到广汕公路的天源路监测点,纪某任路检组组长,其就找到纪某希望与他们合作监测机动车尾气,让他们把查处的尾气超标车辆交给其,然后由其去与司机谈判,让司机到其指定的修理厂去修理,其从中收取修理费,其按每人每台车20元的标准分给他们。纪某同意。因为需要交警拦车,所以其就按每台车30元的标准给交警好处费。除了在天源路,其和路检组还在黄埔区的茅岗路、丰乐路开展过机动车尾气的监测。天源路的监测点是从2006年上半年至2011年5月,期间到其指定维修厂维修的尾气不达标的货车大约有4000辆。每辆车的维修费大多数都是在350元至400元之间,650元的很少。天源路的监测点查处的尾气不达标的机动车是在一家汽车美容店维修的,其不记得店名了。纪某所在的路检组共有六人,组员有罗建兴、陈彬、陈展羽、陈家其及司机钟智勇,他们每次到监测点查车时,都是开着写有“广州市机动车尾气监测”的奔驰车去检测。每次纪某他们开车到达茅岗路监测点后,就会将车停在路边,并摆一张桌子用来登记,其就坐在桌子后面,交警就在路边设置临时查车点标志。查的车辆主要是查货车,首先由交警将车拦截下来,告知环保尾气检测并将行驶证交到检测车上进行登记,然后对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纪某他们就将行驶证交给其,由其去跟司机谈,告诉司机有两条途径可以拿回行驶证,一是自己找修理厂进行尾气检修,然后到环保局指定的检测点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凭合格通知书到黄埔交警大队取回被扣的行驶证;二是将车开到对面的成达修理厂立即进行检修,检修完凭单据到其这里取回行驶证。大多数车辆的司机都会选择第二条,到成达修理厂进行检修。纪某他们有时也会做手脚,故意将尾气合格的车辆检测成不合格,这样就可以多收钱。那些需要进行尾气检修的车辆开到成达汽修厂后,其并没有对车辆进行相关的维修,其安排了李某在成达汽修厂负责开单收钱,其还请了两个工人,一个工人在路上协助其,另一个工人在成达汽修厂对车辆进行检修,主要是调小油泵和加汽车尾气净化添加剂。尾气检修每台车收费300元至650元不等。收费500元至650元的车辆,其就会给司机发一张印有“广州市天河光明汽车维修中心汽车废气治理厂杨某经理”的名片和一张《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装置产品保质卡》(这张卡是其自己印制的)。收费300元、400元的就没有给名片和《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装置产品保质卡》。有名片和保质卡的司机如果半年内在广州市区被查尾气不达标,他们联系到其,其就会免费帮他们维修,并带他们到复测点检测合格。根据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有关规定,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需要由交警队负责拦车,所以监测中心站的人来茅岗路监测点进行尾气检测时,就会通知车管所,然后由车管所通知黄埔交警大队派人去配合拦车。通知是每个月一次。纪某他们每次在监测点检测车辆的时候,都是穿着监测中心站发的蓝色的工作服,并佩戴工作证。机动车尾气检修必须到有相关资质的厂家去进行检修。广州市交委曾公布过一些有资质进行机动车尾气检修的汽修厂。成达汽修厂不在广州市交委公布的有资质的尾气检修汽修厂名单之列。其不指定广州市交委公布的有资质的汽修厂进行检修一来是因为监测点附近没有有资质的汽修厂,二来是有资质的汽修厂不一定愿意与其合作。检查时间一般是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1点半,下午一般是从2点到3点半钟。周六、日休息。按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规定,纪某他们每天要查50辆车,但一般情况下每天能查到并立即到成达修理厂进行检修的车辆在十几辆,有时只有七、八辆,多时有二十多辆。其按照与纪某等人预先商谈好的标准给路检组人员好处费,由于监测机动车尾气必须要交警拦截货车,所以其也是按一定的标准给交警好处费。在天源监测点,其按每辆车20元的标准给陈如桂(其叫他桂叔),共给了他4万元。大约在2010年(具体时间不记得了)陈如桂退休后,郑某甲接替他,郑某甲提出要按每辆车40元的标准给他,其同意。其给郑某甲的好处费共计有8万元。给上述人员的好处费其一般是一个星期结算一次,结算完后都是在星期五下午下班之前将钱装在信封里,逐个交给他们的。其会在信封上注明有多少辆车,多少钱,偶尔其也会将信封交给纪某,让他转交。给交警的钱一般每个星期有1000多元,最多的一个星期有2000多元。交警和路检组成员彼此之间知道收钱的事。交警一开始不知道其做的是违法的事情,后来才知道,但因为其给了他们好处费,他们也没有说什么。基本上都是每个监测点一个月,之前是天源路和丰乐路两个点,每个点一个月,丰乐路监测点撤销后改为茅岗路监测点,也是一个月轮换一次。所以,辖区内监测的那个月就给,不在的那个月就不给了。2、纪某的供述:其带领的路检组到检测点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时,交警主要是负责拦截车辆,交警拦截车辆后向司机收取行驶证暂扣,然后让车辆到环保检测车前进行检测,有时交警也会让其或杨某等人帮忙收行驶证。对于检测合格的车辆,其们会让交警放行,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路检组开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让交警暂扣行驶证。在天源路路检点,拦车的交警是白云区交警大队一大队的桂叔,2009年底桂叔退休,从2010年开始是交警郑某甲负责拦截车辆,一直到2011年6月份事发。检查时间是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时至11时三十分,下午2时至4时。天源路检测点要求交警每天拦截50台车,检测不合格的并到杨某指定的维修厂修理,平均下来大概每天有20辆左右。郑某甲在天源路路检执勤时,其觉得有以下几个违规的地方:一是按规定应该由交警收行驶证,有时郑某甲会让杨某和路检组人员收行驶证,这是违反规定的。在拦截车辆的时候,主要是按杨某的要求有针对性的拦截外地的货车、柴油车等冒烟大的车辆,外地车的车主比较怕麻烦,一般都会到杨某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按照规定进行尾气执法是不得为尾气超标的车辆指定维修厂,也不得有针对性拦截车辆;二是对于检测不合格车辆,到杨某指定的维修厂“修理”后,杨某会给司机一张名片、产品质量保质卡及交款收据,并告诉司机以后不会再查了,路检组和交警见到上述名片、产品质量保质卡及交款收据后就会予以放行,交警也不暂扣行驶证,这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的;三是杨某是社会人员,是没有资格查车的,但路检组和交警郑某甲让杨某跟其一起执法,主要是因为杨某给予好处费。每个星期五下午下班后,杨某都会把每周维修机动车尾气的车辆计算出来,然后按之前约定的标准给检测组成员和“桂叔”、郑某甲好处费。3、罗建兴的供述:其是纪某负责的路检组成员,检测点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交警会配合拦截车辆,主要是根据杨某的要求,拦截冒烟大的车辆,交警拦截到车辆后向司机收取行驶证暂扣,然后让车辆到环保检测车前进行检测,有时候交警也会让其或罗建兴帮忙去收行驶证。对于检测合格的车辆,路检组会让交警放行,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路检组开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让交警暂扣行驶证。2008年初其到纪某任组长的检测组之后,当时在天源路检测点拦车的是白云一大队的交警“桂叔”,他一直做到2010年初。从2010年初开始,交警郑某甲接替“桂叔”负责拦截车辆,一直到2011年6月份事发。路检组要求交警每天拦截50台车,检测不合格的并到杨某指定的维修厂修理,平均下来大概每天是20辆左右。在天源路路检点,交警桂叔、郑某甲执勤时主要是听杨某的要求,有针对性的拦截车辆,主要是拦截外地的外地货车、柴油车等冒烟大的车辆,外地车的车主比较怕麻烦,一般都会到杨某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按照规定进行尾气执法是不得有为尾气超标的车辆指定维修厂,也不得有针对性拦截车辆;对于检测不合格车辆,到杨某指定的维修厂“修理”后,杨某会给司机一张名片、产品质量保质卡及交款收据,路检组和交警见到上述名片、产品质量保质卡及交款收据后,就会予以放行,交警也不暂扣行驶证,这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杨某是社会人员,他没有工作证,也没有工作制服,按照规定,他是不能参与到机动车尾气抽检执法工作的。路检组和郑某甲让杨某参与执法,主要是因为杨某给予好处费。另外,郑某甲有时也会让杨某、其及其他路检组组员去收被拦截车辆的行驶证,按规定,行驶证只能由交警去暂扣。每周五下午下班后,杨某都会把此星期维修机动车尾气的车辆计算出来,按之前约定的标准给检测组人员好处费。其猜测郑某甲也收了杨某的好处费,因为如果他的协作,杨某也不可能收到“维修费了”。从2008年4月到2011年5月,在天源路检测的尾气不达标并送到杨某指定的维修厂共约3000台。4、陈展羽(系路检组成员)的供述,内容与罗建兴的供述基本一致,主要证实被告人郑某甲与路检组及杨某相互勾结,违规执法,将拦截车辆交由杨某等人处理,杨某等人指定上述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到附近修理厂进行“检修”并从中收取维修费,杨某则给予上述人员好处费,到杨某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的车辆每天车辆数量是不同的,平均大概在15辆左右。5、钟智勇(在路检组任检测车司机)的供述,内容与罗建兴的供述基本一致,并证实经检测不合格的并到杨某指定的维修厂修理的车辆,大概每天是10多辆左右。6、陈彬(系路检组成员)的供述:2006年,其跟纪某所在的路检组在天源路检测点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刚开始负责拦车的是白云一大队的交警“桂叔”,他大概做到2008、2009年退休。之后,交警郑某甲的接替他的工作,一直到2011年7月份。天源路检测点检测的尾气不合格并到杨某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的车辆平均每天15辆左右。刚开始郑某甲是按照正规的程序拦车,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其发现郑某甲听杨某的要求,杨某要他拦哪辆车他就拦哪辆,一般都是拦外地小货车或柴油车,因为这类车容易检测出尾气超标,而且车主比较怕麻烦,一般都会到杨某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郑某甲有时也会让其和罗建兴等人去收被拦截车辆的行驶证,但按照规定,行驶证只能由交警去暂扣,他人是无权暂扣的。车主到杨某指定的维修厂缴费后,维修厂会给车主一张保质卡,下次抽检时,车主出示这张保质卡,即使尾气仍然超标,交警也不会对他作出任何处理,直接放行,但实际上这种保质卡是其所在的监测中心站已经作废了的卡,只是后来杨某私人再加盖其私人公司的章,交警对这个情况也是清楚的。郑某甲清楚杨某不是路检组成员,因为路检组成员都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但是杨某没有。7、陈家骥(系路检组成员)的供述: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执法的工作流程是由交警截停抽检车辆,交由检测人员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如果合格则放行;不合格就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由交警暂扣行使证。由排气超标车辆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治理,在限期内治理经过复测合格后,车主凭复检合格证明到暂扣行使证所在的交警大队领取行使证。大约是2010年左右,其被调到了纪某任组长的路检组,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时在天源路路检点的交警是郑某甲,他负责拦截车辆并收取被拦截车辆司机的行驶证,交由路检组进行尾气检测。郑某甲知道杨某是社会人员,他没有工作证,也没有工作制服,按照规定杨某是不能参与到机动车尾气抽检执法工作的,郑某甲主要是按杨某的要求,拦截杨某看好的外地货车、柴油车等车辆,有时郑某甲还让杨某、罗建兴等人拦截车辆,外地车的车主比较怕麻烦,一般都会到杨某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按照规定进行尾气执法是不得有为尾气超标的车辆指定维修厂,也不得有针对性拦截车辆,郑某甲对于杨某的做法是知道的但他没有制止过。对于检测不合格车辆,到杨某指定的维修厂“修理”后,杨某会给司机交款收据,路检组和郑某甲见到交款收据后,就会予以放行,交警也不暂扣行驶证,这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每周五下班前,杨某都会给上述人员好处费。天源路检测点检测尾气不合格并到杨某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的车辆每天大概有10多台车辆。8、李某的证言:2006年,杨某请其到他的维修厂打工,之后其才知道杨某在和环保的人、交警一起做汽车尾气的检测工作,主要是检测货车的尾气,对尾气超标的货车就要求他们到指定的维修厂检修,检修后就按照杨某与货车司机谈好的价格到其这儿缴纳维修费。杨某和司机谈好价格后,就会告诉其每辆车的价格,其就按照他说的价格开单(收据)收取维修费,然后在收据上加盖指定修理厂的公章,其会在收据上的用途一栏中写上“废气治理”,金额大部分是300元至400元的,也有少数是650元的。如果维修费是在500元至650元的,维修厂就与司机约定保质卡半年内有效,如果在半年内被查到尾气超标的,其们就会免费帮车主检修,如果维修费是在300元至400元的,维修厂只负责当月免修。2006年初至2011年5月份,杨某他们在天源路设点检测尾气,大约在2010年初,他们就在黄埔区丰乐路设点检测尾气,大概做了半年多,后因丰乐路禁止通行货车,这个检测点就搬到了黄埔区的茅岗路,每个检测点做1个月,这两个检测点是轮流检测的。平均每天能进厂维修的车货车大概有十多辆,有时一天也有20多辆,有时一天七八辆。在天源路检测点,这几年维修的车辆大约在三四千辆,丰乐路检测点维修的车辆大约在500辆左右,茅岗路检测点维修的车辆有1000多辆,三个检测点共计维修尾气不达标的货车应该有5000多辆。杨某收取的维修费大约有200多万元。收取的维修费,其除了开收据外没有做过账。其只记得茅岗路维修点是的成达汽修厂,不记得天源路和丰乐路的维修厂名字了,这些汽修厂都是杨某联系的。环保局的人在检测车辆的时候均穿着工作服并且带着工作证。9、全斌的证言:2011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其驾驶一台羊城牌冷藏货车(车牌为粤S×××**)从黄埔大道经茅岗路的铁路桥底时,前面有一个“环保查车”的牌子,一名交警让其靠边,这时一个环保局的人让其出示行驶证,其就把行驶证给了他,这时其发现旁边停着一辆环保检测车,检测车后边摆着一张桌子,环保局的人把其的行驶证放到这个桌子上并让其到检测车后面看显示屏,显示屏上显示其车的污染指数大约是九点多,他称该车超标了近三倍。其就问他怎么处理,他就让其去找坐在桌子后面的那个人,其就问他有什么解决办法,他说有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是扣行驶证,让其7天之内把车修好,再到他指定的地点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就取回行驶证,不合格的就罚款2000元;第二个方案就是掉头到斜对面的修理厂,花650元装一个节污器,凭修理厂开的发票或收据到这里取回行驶证,包其的车半年内没事。其就把车开到了他们指定的成达修理厂,大约十分钟后修理厂一个女的对其车已修好,其就把修理费650元交给她,她收钱的时候给了其一个名片及“治污卡”,并给其开具了发票,治污卡上写了有效期是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并对其说半年之内在广州市范围内没事,如果环保查了有事,就打名片上的手机号码,名片上的姓名写的是杨某,接着其就拿着发票和“治污卡”到环保局的人那里取回了行驶证。在其前面大概有七八台车也是被拦截下来需要加装“节污器”的,在其后面大概也有七八台车要加装“节污器”,一台接一台的进厂修理,像收费站收费一样,修理厂那个女的开发票都开不过来。其在成达修理厂看到的需要加装“节污器”的车辆基本都是外地车。其将车开回东莞后,在东莞找了2家修理厂,让他们帮其检查是否修理过或装有节污装置,2家修理厂的人详细检查过后均说其的车一个螺丝都没动过。10、证人郑某乙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2013年5月12日中午,一自称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打通其电话并让其与弟弟郑某甲通话,郑某甲电话中称他没事,让其准备8万元退给检察院以办理取保候审,次日下午,在黄埔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与其联系后,其安排家人退了8万元给该院。(三)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其自1994年4月至2007年在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基层三中队工作,负责路面交通执勤工作;2007年左右至2011年9月,其在白云一大队巡逻中队工作,负责保卫工作、交通整治工作,期间,其多次在天源路执勤巡逻。2010年8月(其记得大约是中秋节前几个月),其受中队领导指派到天河区天源路路检点,替代“桂叔”(陈榕桂)协助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抽检执法工作,即协助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以纪某为组长的路检组联合开展尾气抽检执法工作,拦截抽检的车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拦截过往的车辆。按照相关规定,抽检执法工作流程是交警在拦截车辆后,交由环境中心站工作人员进行检测,对于检测合格车辆,将行驶证还给司机,并放行;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工作人员开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然后交警暂扣司机的行驶证并将行驶证交给交警大队,司机自行选择维修厂修理达标后到指定的复检点复检,凭复检合格的证明到交警大队领取行驶证。按照相关规定,除交警和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外,其他人是不能参与机动车尾气检测执法工作的,也不得为司机指定修理厂,也不得以向被检测车辆司机收取任何费用,交警在拦截车辆的时候也不得有针对性的拦截车辆。纪某带领的路检组大概有5、6名路检工作人员,其中有一个叫阿兴,有一个叫陈彬,还有一个叫阿展,当时杨某也跟纪某他们一起上路执法,纪某他们介绍杨某是他们的“杨科长”、“杨书记”,后每次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领导来检查工作时,杨某总是躲开,他也没有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工作证、执法证等有关证件,也没有穿监测中心站的工作服装,所以就清楚杨某不是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工作人员。刚开始其拦截车辆后,有一些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杨某就游说司机到附近的修理厂去修理,他和路检组的人不让其暂扣行驶证。其中有些车辆司机没有到杨某指定的厂修理或者超标比较厉害的,其就会按照纪某他们的要求暂扣司机的行驶证。随后的星期五下班前,杨某给了其一个信封说是给其的“辛苦费”,并说之前的交警也有这样的“辛苦费”,纪某也过来跟其说,他们也一直是这样的,以前的交警也都有钱收,其就收下了,里面大约有一千多元现金,之后,每个星期五下班后,杨某在路检点附近会给其一个信封,里面装有1000元至3000元的现金,有时杨某也会让纪某将装有现金的信封转交给其,一直到2011年6月,纪某、杨某等人在黄埔的路检组违法收取过路车辆维修费的事情被媒体报道后,其也就没有协助他们执法了,也没有再收到杨某给予的好处费了。其在执法检查时,在将车辆拦停靠边后,其要求司机将行驶证交给检测人员登记资料,对于检测的不合格的车辆,如果检测人员要求其暂扣司机的行驶证,其就开具暂扣行驶证凭证给司机,随后其把暂扣的行驶证交给其单位的处罚室,并告诉司机维修复检合格后凭单据到其单位领回行驶证,但这种情况比较少,一天才1个左右,最多也就4个。被检测为不合格并交给杨某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车辆每天有10台至15台不等。杨某从收取的维修费中按照一定的标准给其辛苦费,开始其也没怎么配合他,杨某就要求其多拦一些车,后来其也同意了。根据环保局要求每天要拦截汽油车十台、柴油车五十台。纪某和杨某要求让其多拦截一些车辆,主要拦截外地车、柴油车等冒黑烟大的车,有时纪某、杨某也会协助其将拦停的车辆引导停靠好。按照相关规定,拦截车辆是不能有针对性的,其主要拦截柴油车,其知道冒烟大的车辆及柴油车易尾气超标,这些车辆需要进行维修的概率大,杨某收取的维修费就会多一些。那些检测不合格后又没有开单据暂扣行驶证,杨某就会引导司机到他指定维修厂的车辆中进行修理,并向司机收取维修费。上述不合格车辆到杨某指定的厂后,杨某就会给司机一张名片和产品保质卡,司机向其出示了上述名片及产品保质卡,其就当作该车辆尾气排放合格,将行驶证还给他们,并予以放行,其也知道就这样放行是不符合规定的。其不清楚维修费具体是多少钱,也不清楚这些不合格车辆是否经过修理。其不清楚杨某具体按什么标准给其好处费,杨某说他是按照给“桂叔”好处费的标准给予其好处费的。由于路检组是在黄埔区的丰乐路和天河区的天源路之间轮流检查,其实际上协助杨某、纪某等人拦截车辆的时间只有5个月左右。其按照杨某及路检组的要求帮助他们拦截车辆,如果其不配合,杨某根本收不到维修费,杨某为了感谢其帮忙才给予其好处费,其也清楚好处费来源于杨某从车主那收取的“维修费”。其也怀疑路检组在检查车辆过程有问题,因为有时对于那些不合格车辆,路检组并没有要求其开具暂扣行驶证凭证,而是直接让车辆到杨某指定的维修点。其共收取杨某给予的好处费3万元,其曾供述收受杨某给予的好处费8万元不是事实,因侦查人员说杨某交代送给其8万元,并称如果其认罪态度好可以为其取保候审,其就违心交代了收受了8万元,并让家人代其退缴8万元,但侦查人员没有强迫其。(四)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证实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郑某甲时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况,被告人郑某甲曾供述其共收受杨某8万元好处费,后供述仅收受杨某3万元好处费。关于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侦查人员诱使被告人作出收受杨某8万元的供述,属非法证据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同步录音录像显示,侦查人员在对被告人审讯时没有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也没有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方法,亦没有采用其他强制或暴力手段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做出收受8万元赃款的供述,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承认其没有遭受暴力及胁迫,证人郑某乙也证明侦查人员没有强迫被告人家属退缴赃款8万元,综上,本院认为,侦查人员的取证方法不属于我国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关于非法证据的构成条件,侦查机关对该证据的取证程序合法,故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收受8万元的供述属非法证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收受杨某好处费应认定为3万元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辩解其仅收受杨某3万元好处费,其曾做出的收受杨某8万元的供述不是事实;白云一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陈榕桂于2010年6月初退休;被告人辩解其是自2010年8月才到天源路参与协助路检,之前其曾在天源路执行路面交通巡逻,且路检点每月在天源路和黄埔的路检点之间轮流,其实际上参与路检的工作量为5个月,且每周执勤天数为5天,按照每周收受1500元左右的好处费计算,其收受的好处费也达不到8万元;行贿人杨某、证人李某的证言以及路检车辆的行车记录也证实路检组是在天源路与黄埔的路检点之间轮流检查;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了被告人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间仅有71天参与了路检并开具扣车凭证;同时,被告人及相关路检组成员的供述,证明天源路路检点每天维修的车辆为10余台,而杨某、罗建兴的供述以及李某的证言均表明从2006年至2011年5月长达5年的时间内,在天源路监测点到杨某制定维修厂维修的车辆约4000辆,如按照被告人收受8万元好处费计算,则被告人在半年内拦截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应为2000辆,此与上述人员的证言存在较大出入,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8万元好处费存在客观性不足的情况,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本案受贿数额认定为3万元较为适宜。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无滥用职权行为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某甲在2013年7月10日在黄埔区看守所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供述“我主要拦截柴油车,这些车辆需要进行维修的概率大,杨某收取的维修费就会多一些。对那些检测不合格但并没有开暂扣行驶证的车辆,杨某就会引导司机到他指定维修厂的车辆中进行修理,并向司机收取维修费。上述不合格车辆到杨某指定的厂后,杨某就会给司机一张名片和产品保质卡,司机向我出示了上述名片及产品保质卡,我就当作该车辆尾气排放合格,将行驶证还给他们,并予以放行,我也知道就这样放行是不符合规定的。我按照杨某及路检组的要求帮助他们拦截车辆,如果我不配合,杨某根本收不到维修费,事后我共收受杨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3万元”,庭审中被告人也供认上述供述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并有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实,同时,证人杨某、纪某等人证言和郑某甲供述相互吻合,足以证实郑某甲不正确履行职权,与社会人员杨某搞权钱交易,伙同路检组违规执法,有选择性拦截社会车辆进行检查,并将尾气超标车辆交由不具备维修资格的杨某处理的行为,导致新闻舆论的负面报道。被告人郑某甲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针对大量不确定的车辆实施前述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社会影响相当恶劣,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严重损失,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前述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的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执法,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郑某甲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郑某甲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止)。二、扣押的被告人郑某甲退缴的赃款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款现暂扣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郝芬梅代理审判员:姜莉莎人民陪审员:杨锦贞
书记员:蓝章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