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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镇刑初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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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滥用职权文书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7月2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惠志君,镇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镇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米忠峰审判员:刘永正审判员:郝红梅

书记员:赵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