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7月2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惠志君,镇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镇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米忠峰审判员:刘永正审判员:郝红梅
书记员:赵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