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甲,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洞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称经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贪污犯罪于2013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思茅,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贺勇军,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洞口县经信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3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尹晖,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56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洞口县经信局原生产运行股股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洞口县经信局生产运行股工作人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3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卢文哲,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13)第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思茅、贺勇军、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尹晖、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卢文哲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袁某某及辩护人辩称:1袁某某对经信局运行股帮助南水公司以虚假材料上报奖励资金的情况不知情,他签发项目申报计划的行为与造成国家财物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滥用职权罪。2起诉指控袁某某贪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袁某某受收曾某甲现金15000元是实际开支的费用,不是贿赂款;其余3笔款均在本案案之前已退还给行贿人,不构成受贿罪。请求宣告袁某某无罪。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辩称,张某某是副局长,无决定权,在局长领导下履职,不起主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辩解在局长、副局长的领导、安排下开展工作,不是主犯。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辩称,赵某某在南水公司以虚假材料上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过程中曾向领导明确提出过反对意见,在领导的坚持下服从安排协助南水公司组织了上报材料,不是主犯。
经审理查明:一、滥用职权根据湘财建(2011)112号《湖南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湘财建便函(2012)号《关于抓紧上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和2011年项目淘汰及资金使用情况的通知》的规定,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条件是:(一)申报2012年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是2012年经各级工信或者发改部门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中的项目,同时2007年(含)以后批复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允许上报。(二)本次申报范围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三)近三年内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度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四)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关于锌冶炼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淘汰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上竖罐熔锌工艺及设备”。同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管职责。洞口县南水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水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甲(另案处理),2008年12月注册,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2009年3月,洞口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洞发改投字(2009)28号文件批准立项,建设规模为年生产5000吨铸钢和2000吨电解锌,由于经营不善,时产时停,到2010年10月基本停产,此间未向洞口县税务部门缴纳过任何税款。不符合申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条件。2011年11月,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政策下来后,由时任洞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运行股股长被告人刘某某和办事员被告人赵某某摸底,经时任局长的被告人袁某某和分管副局长张某某商量,决定将洞口县水泥公司和南水公司进行计划申报,并决定从南水公司申报的奖励资金中收取一些工作经费。刘某某和赵某某在决定申报的第二天到南水公司查看现场,该厂已经停产,没有看到高炉等设备。张某甲得到信息后来到洞口县经信局找到了张某某、刘某某和赵某某,并说省市有朋友帮忙。张某某告诉张某甲,如果申报成功经信局里要收点经费,张某甲表示同意。赵某某协助张某甲将申报材料搞好,并起草了有关请示文件交刘某某、张某某审阅,由袁某某签发。材料报到省里后,由于产能太低没有通过。张某甲和张某某一起到省里,由张某甲进行协调,省、市领导同意再报,张某某将省里有关领导要求产能要按1万吨报的意思报告了袁某某,袁某某同意按省里的要求再报。张某某根据领导指示作出安排,由刘某某修改了申报目标计划材料中请示、附件四和洞口县发展与改革局文件中的产能及相关内容,将产能改为1万吨;赵某某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时间进行了修改;张某某审核后,由赵某某和张某甲拿着修改好的材料去城关二校门口小尹打字复印店打印装订,店老板尹某某根据张某甲提供的完税证和电费收据样本,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33份,总税额16818169.14元,洞口县电力有限公司电力销售发票28份,金额5200969.9元,与赵某某提供的资料装订成册,当天张某某和张某甲一起将修改后的《南水公司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送省、市有关部门,不久,该项目申报获得通过。2012年5月,省、市进行第一次查看现场与财务情况的验收,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及财政相关人员陪同验收,当时验收人员没有看到主要设备,张某甲以虚假的设备销售协议通过了第一次验收。资金下拨前的11月份,省里委托市里工作组检查验收设备的废毁情况,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陪同验收,由于张某甲提供不出证照等原始凭证,且看到的设备与申报不符,验收组领导不肯在验收表上签字,后经袁某某同意,由张某某和张某甲追到新宁找验收组人员,通过张某甲协调,第二次验收予以通过。2012年12月21日,根据湘财建指(2012)118号文件,洞口县财政局下发了洞财建指(2012)514号拨付文件,并分别于2012年12月26日、2013年2月5日将139万元拨付给洞口县南水公司账上,张某甲分别于2012年12月31日、2013年2月6日将此款转入自己在洞口县工商银行的个人卡上。2013年1月4日,洞口县经信局从中获取资金15万元,其中10万入局财务账,5万元分拨给了三个与经信局有工作关系的村委会。2013年3月,省、市对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第三次验收,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陪同验收,刘某某为张某甲提供了虚假的职工安置名单。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在洞口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阶段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回赃款。袁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洞口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一)物证、书证1、《湖南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处室便函《关于抓紧上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和2011年项目淘汰及资金使用情况的通知》证明:洞口县经信局是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规定了申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等。2、《洞口县申请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和《洞口县申报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申请材料》证明:南水公司申报资料的虚假性和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等人修改资料的情况。3、南水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用电交费情况明细表证明:南水公司除2009年7月至同年12月份和2011年3月至同年6月份存在用电的情况外,其余时间均未用电,该公司没有正常生产经营。4、洞口县南水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申报纳税明细表证明:南水公司从2009年1月份开始至2012年9月期间没有正常生产运营,未进行过纳税,申报纳税材料是虚假的。5、洞口县发展和改革局洞发改(2006)28号与洞口发改投字(2009)28号文件证明:南水公司申报淘汰奖励资金中的立项批复被篡改的事实。6、预算内资金拨款书等财政拨付资料、奖励资金安置情况及工商银行查询资料证明:南水公司的淘汰奖励资金139万元均由财政支付到位,国家已遭受严重经济损失。7、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洞政办发(2012)4号)证明:洞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8、南水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洞口县南水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注册成立,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申报条件。9、任职资料及户籍证明证明:案发前,被告人袁某某任洞口县经信局党委书记、局长,被告人张某某任洞口县经信局副局长,被告人刘某某任洞口县经信局生产运行股股长,被告人赵某某是洞口县经信局生产运行股工作人员,且洞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政府工作部门,其编制性质为行政编制。10、一般缴款书证明: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向洞口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违法所得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南水公司在2008年年底注册以前断断续续生产过,注册后2009年到2011年年底,也是断断续续不正常的生产。由于年年亏损从未向洞口县税务部门缴纳过税款。在生产期间,工人一般有二十五六个人,停产期间有十五六个人,如果碰到再生产的话就再通知来厂里上班。公司成立之前,没有职能部门到过我公司,公司成立之后,环保部门、税务部门以、高沙镇政府、工业经济局等部门的人到过他公司。2012年元月底,他通过洞口县工业经济局赵某某得知上面下发的有关文件,按照中央、省、市文件的规定,洞口县南水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条件。赵某某帮他写好“关于申请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请示”的报告,交给了洞口县工业经济局刘某某股长,刘股长到财政局、发改局盖好章后,张某某副局长陪同他一起把这份请示报告分别送到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过了几天,赵某某打电话告诉他请示报告上面已经批了,让他去洞口做材料。在赵某某办公室刘某某跟他说,按袁某某局的意思,这个事情办好后要他给局里30%的经费。他当时答应了。他和赵某某到打字店里做材料。他提供了2008年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2009年洞口县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及2010年组织机构代码证,两天之后店主根据他提供的资料按要求修改再根据店里的模板,制作好13份申报材料,一共收了他1200元左右。他向店主提供的资料是真的但被修改了时间由原件上的“2008年”修改为“2006年”,其他材料都是由店主按照模版修改制作的虚假材料。因为按照上面的文件规定,要2007年以前投产的才能申报,而且他的厂实际是在2008年开始办的,所以就把原件上的2008年修改为2006年。这次申报材料里面的营业执照时间已经是由真实的“2008年”改为“2006年”、税务登记证上的时间由“2008年12月24日”改为“2006年12月24日”、里面的“洞发改投字(2009)28号”文件文号改为了“洞发改投字(2006)28号”,并将落款时间由“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改为“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发改委批复的文件里面产能也已经改为5000吨,申报材料里关于产能的地方也都变成了5000吨。几天后,赵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上次提供的材料产能太低,另外就是还缺厂里的设备清单,他接到电话后就又赶到了县经信局提供了设备清单,刘某某按照文件规定的产能指导赵某某修改了产能,修改好后,赵某某去打印店根据修改的内容重新制作了申报材料,材料重新制作好后,刘某某把张某某叫到赵某某办公室审核材料,当天下午张某某就陪着他去省里送材料。过了几天,赵某某打电话告诉他省里审查还是没通过,他接到电话后又赶到经信局,这次把申报材料里的产能由5000吨改为了1万吨,当时张某某已经在长沙,材料改好的当天下午他一个人就把材料又送到了省里。张某某带着他去另一宾馆去见了市里的仇主任和莫某,第二天他和张某某一起去省经委送了材料。没有任何部门对他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质疑过,也没有谁对他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过核实。他共得到淘汰产能奖励资金139万元。这笔钱是由洞口县财政局分两次于2012年12月26日打入他公司账户120万元、2013年2月5日打入公司账户19万元,他再从公司的账户转入他个人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上,用于申报开支与还款。2012年12月20日左右他和袁某某、张某某三个人一起在袁局长办公室协商了给经信局工作经费的事情,给经信局10万元,赞助二个村修路5万元。第一笔资金到账后,于2013年1月4日他在高沙工商银行取了99900元,同一天又在洞口工商银行取了5万块钱,共计149900元,到袁某某办公室给了经信局。2012年5月,省里第一次来厂里验收,这次验收省里来了两个人、市里来了1个人,县里有经信局的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陪同,主要查看了厂里的设备、场地等实际情况,检查组看了拍了照片之后没说什么就走了。2012年11月份,省里进行第二次验收,主要查看设备是否拆除,这次省、市也都来了人,县里经信局有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陪同参加。验收组看到没有厂牌厂名,不肯签字。后来他和张某某一起去新宁找了验收组的领导,省里验收组的人员在验收表上签了字。2013年4月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下拨后,省里进行第三次验收,主要验收资金的使用情况,这次验收除了省、市领导之外,县里仍然是经信局的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陪同参加。这次验收因为他本来就没有相关的资料可提供,在验收前他到县水泥厂看了一下水泥公司准备的资料后,依照水泥厂的资料,他自己做好了还款凭证,并让县经信局刘某某帮他找了一份其他企业的职工名单,制作了职工安置表。这样通过了第三次验收。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初的一天,他和张某甲到县工业经济局找到赵某某打听情况,赵某某问明产品情况后告诉他们2011年的申报已经结束了,只有等到2012年度,并要他们与领导联系。张某甲当时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放在赵某某手里。当天,他们又向张某某副局长、刘某某股长打听了情况,都说要等政策来了再说。过了3、4个月,赵某某告诉他工业局要帮其上报申报奖励资金的计划,并要他送公章到赵某某手上,后来他还曾接刘某某、赵某某到南水公司查看厂里的情况,还开车送赵某某到邵阳上报过材料。后来张某甲的奖励资金到账,因张某甲与县工业经济局的张局长等人为解决经费的事情闹了点矛盾,他出面协调过。3、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明:洞口县南水铸造有限公司是2009年3月20日经洞口县发展和改革局正式批准立项的,生产规模为年产5000吨钢及2000吨电解锌。2012年2月份,县经济局的刘某某和赵某某拿着洞口县财政局、洞口工业经济局、洞口县发展和改革局三个单位联合发的文件《关于申请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请示》,要求他局里盖章,经请示领导同意盖了章,但具体申报材料都是县工业经济局搞的,到企业现场考察审核也没有通知他们参加。洞口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洞发改投字(2006)28号文件是关于洞口县高沙镇供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审批并立项的报告,根本不是关于洞口县南水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金属锌制品生产项目批复核准的批复。4、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23号由赵某某和刘某某送来了南水公司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申报材料并留下了电子文档。经他们审查,南水公司的立项不属于2007年以前报建项目的标准,材料也不全,有些资料也不符合要求,不符合申报条件,将材料退回。大概过了一周左右,洞口第二次将南水公司的申报计划材料进行修改后再次给他们送了上来。他们将洞口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到了省经信委,经过省经信委组织的专家进行了审查,发现南水公司的材料还不符合要求,省经信委的领导又给他发信息,说南水的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他就打电话将省里审核的意思通知给了张某某。后来他和仇主任在长沙的时候,张某某和南水公司的张老板到宾馆找到他们,张某某说他和南水公司的张老板这次来长沙协调南水公司申报的事。2012年7月27日网上公示,南水公司申报计划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按规定由他们经信部门配合财政部进行申报,至于洞口县具体如何操作的他不清楚。2012年12月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拨到县财政后,他参与了由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组织的对淘汰设备拆除情况的检查验收。这次验收洞口县经信局的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及财政有关人员参加了。在验收过程中,他们看到了南水公司已经没有什么东西了,不能再生产了。但是省验收组的人员认为南水公司这家企业的设备的真实性有问题,不肯在验收表上签字,晚上他们到了新宁后,张某某又陪同南水公司的张某甲追到新宁和省里验收组的人员说好话,协调关系。到了2013年4月资金拨付到企业后,他又参与了企业对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验收,这次验收洞口县经信局的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及财政有关人员参加了。根据省财政、省经信委、省发改三家联合行文的规定县经信局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工作中的监督职能主要是监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报条件相符。5、证人佘某某的证言证明:洞口县南水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出事后他才知道这个公司早就停产了,不属于连续近三年处于生产状态的企业,所以根本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但是南水公司申报的时候,由于项目计划主要由经信局负责,他们没有参与,当时不知道不符合申报条件这一情况。通过查询他们的电子上报邮件:2012年2月10日,他们会同县经信局向省里上报了洞口县水泥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料,当时听县经信局的人说洞口县南水金属铸造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就没有和洞口县水泥有限公司一起上报,过了大概两三天的时间,县经信局的刘某某和赵某某拿着“洞财建(2012)17号关于洞口县南水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申请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请示”找他们进行会签,2月14日,县经信局会同他们给洞口县南水公司上报了第一次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料,又过了两天也就是2月16日,县经信局又拿着洞口县南水公司修改后的资料到他们那里进行了第二次材料上报,第二次电子档资料上报后,他们股的杨建军和县经信局的张某某还一起去了省里送了纸质档的相关申报材料。2012年12月18日,省财政厅通过“湘财建指(2012)118”号文件下达了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2012年12月21日,他们转发了省财政厅的这个文件,并通知了县经信局和相关企业来财政局办审批手续,审批后续办好后就由国库把奖励资金直接打入到了企业账户。根据国库的“预算内资金拨款书”,洞口县南水金属铸造公司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共进行了两次拨付,第一次是在2012年12月26日拨付了120万元,第二次是在2013年2月5日拨付了19万元,两次共拨付139万元。6、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份,张某甲因企业停产,就到供电所申报停止供电了。张某甲从办公司到申报停止供电一共缴纳电费210386.82元。7、证人舒某甲的证言证明:张某甲是2008年6月份到他们南水村与村里的舒某乙签订了转租合同,筹办南水金属铸造有限公司,2009年上半年公司才开始试生产,正式生产2、3个月之后就停产了,2010年一整年没生产,2011年又生产了2、3个月又停产了,2012年该公司正式破产,张某甲把南水金属铸造厂贵重机械拉走了,剩下的部分机械设备当废铁卖了,卖了的钱抵交舒某乙做租金。8、证人舒某丙的证言证明:2009年9月份开始她在南水公司兼职搞纳税申报,因南水公司基本上停了产,只看到几个工人上班,她每月向税务部门都是做零纳税申报。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南水公司2008年12月24日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2012年9月28日办理了注销登记,并证实该公司为零纳税申报。10、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底还是2012年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只记得当时赵某某带着一个武冈口音的人来她店,要她再做一份跟洞口水泥公司一样的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的材料,并交给她一个U盘告诉她U盘里哪些东西也要打印,另外还带了一些企业的证照类复印件,当时税收通用完税和电力销售发票都没有的,赵某某就安排武冈老板去找来提供。中午的时候武冈老板出去吃饭离开了一段时间,下午回来的时候,那个武冈老板又拿来了一沓电力发票复印件要他复印,还列了一张清单让她根据清单上的内容做申报材料需要的税务完税凭证。到了晚上的时候,她就根据赵某某和企业老板的要求把U盘里的材料打印出来,将企业的证照类复印件以及企业老板提供的电力发票复印件都复印好,再根据清单上列明的完税数据制作了申报材料里面的完税凭证,最后按照赵某某提供的U盘里面的目录要求的内容一共打印装订了七、八份的样子。第二天上午的时候,企业老板来店里把制作好的材料拿走了。“洞口县南水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淘汰生产线设备登记表”是赵某某交代武冈老板后,武冈老板用笔画出来的,她再根据画的表格制作的,但赵某某具体如何吩咐老板做的她没听清楚。申报材料中企业的发改委批复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企业结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是根据赵某某和武冈老板最开始留在打印店的复印件复印的。申报材料中33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总税额16818169.14元,是她按照武冈老板下午提供的清单制作的。“洞口县电力有限公司销售发票”(28份单面复印件),是她根据武冈老板下午提供的电力发票复印件再次复印出来的。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一)至表(四)上的数据是由赵某某安排武冈老板请人计算好后,才由她填上去的。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在南水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时通过环保局刘兴华介绍帮该公司老板张某甲核算了一下税款数额,和填写了一个表格,他是在竹山小学对门的打字店找到那个老板,里面还有一个是工业局的人,那人让他帮张某甲看一下表。后来张老板又要他帮忙提供些员工信息,他没有提供。12、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他弟赵某某因为南水公司做了假申报了奖励资金怕出事,将领导修改过的资料自己保存以做备查。1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是由分管局长张某某建议,局长袁某某最后决定企业,具体工作由运行股实施。(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11月,他和张某某商量确定了南水公司作为洞口县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企业上报,并与南水公司老板张某甲一起在他办公室商谈了南水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一事,同时还谈到经信局准备在项目申报成功后,收取一些工作经费。他们说完后由张某某带张某甲去准备材料。过了几天,刘某某拿着财政、经信、发改三家的申报文稿来到他办公室签发,他看了一下内容后签发了,并由刘某某拿着文稿去了县财政和发改委会签。他和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一起陪同省市验收组到南水铸造验收过。洞口两个项目被省里面已经确定下来后,张某某带着张某甲来到他的办公室,他对张某甲说“项目已经确定了,但是不晓得项目有好多钱,不好定具体的数字,是不是这样,先定个比例:如果项目资金50万以下我们一分钱不收,50万-100万我们局里收20%,100万以上我们局里收30%”张某某和张某甲都表示同意。2012年12月,张某某到他办公室告诉他“项目资金已经确定了,南水铸造139万,水泥有限公司80万”。12月底的一天下午,他和张某甲、张某某在他的办公室商定了经信局从南水项目资金中收取15万元,其中10万放在局里做办公经费,5万放到村里面去。过了两三天的一个上午,张某甲拿了149900元钱到他办公室,林某某收取149900元,林某某把局里的10万元,高坡村的1万钱、庄联村的1万钱收据交给了张某甲,大铺村3万元的收据还没有开来。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的具体程序是:张某某得到文件或者从电脑里面看到有关项目申报的信息或得到上级部门的指示后向他口头汇报,一般由张某某提出方案,在两人达成共识后确定项目企业,项目的运作由张某某具体负责(包括运行股的工作安排、企业的联系、上级部门的衔接、申报材料的准备与把关和报送,运行股拟好的几个部门联合发文申报文件由他签发,再由运行股送交几个部门会签)。作为经信局局长帮助南水金属铸造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一是因为看到这个企业投入比较大刚开了不久就停产了,有一定的损失;二是这个企业与我们经信局有一定的关系,这个企业是我们经信局的一个副局长招商引资进来的;三是在项目上报后,想着如果这个项目申报成功能够给局里解决一些工作经费。这次申报过程中单位收了15万元钱,其中10万放在局里财务入了账,另外5万用来支助了三个村发展公益事业。南水金属铸造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过程中,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三个人具体做什么事我不清楚,他是要分管副局长具体把关的。他在南水铸造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过程中具体做的事:一是与张某某商量确定了这个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这个项目;二是签发了与财政、发改的联合行文;三是参与陪同一次验收并在验收表上签了字;四是与张某甲、张某某就局里收取工作经费的事进行了协商,并决定收取了149900元钱;五是要求张某某加强了与财政的沟通按规定拨付资金。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洞口县经信局报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时,就给南水公司申报过,当时南水公司的申报没有通过。2011年12月19日他回单位上班后,刘某某跟他汇报,说2011年上报的两家企业第二次验收已经通过了,2012年的计划与袁局长商量后确定申报县水泥公司和南水公司两家企业。他到袁局长办公室,跟袁局长讲,县水泥公司淘汰立窑应该符合条件,南水公司炼锌属淘汰范围,但规模太小,又没生产,今年申报没有批到再报明年的行么,袁局长就说,今年项目少,先给他报,批不到就算了,批到了要南水公司给局里拿点钱,听袁局长这样讲,他也就没说什么了。运行股收集企业的资料拟好上报文件后,给他看了一下,刘某某、赵某某按行文规定审批打好文件后,就把材料送到市里去了。从市里回来后,是刘某某还是赵某某告诉过他,南水公司的材料市里说有问题,2000吨的产能太低了,因为按照文件规定产能应该是“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上”,即年产要达到3000多吨,我就让运行股通知企业说产能不够,不可以报,至于运行股和企业后来是如何修改材料、如何再次上报的他不清楚。2012年2月初的一天,刘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要准备上报奖励资金材料了,他就要刘某某请示袁局长,并要他带张某甲去,因为袁局长要与张某甲讲局里收钱的事。到了2012年2月9日左右,市里莫某给他打电话通知他:南水公司申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在省里评审时没有通过,主要是产能太低,全市共有5家企业没有通过,其他没有通过的企业准备补充材料上报,看南水公司是否要补充材料上报,他说等他请示袁局长后若要补报再打电话给告知。随后他将这个情况报告了袁局长,袁局长说没有通过就算了。他告诉了刘某某和赵某某并转告了财政局佘股,南水公司目标计划没有通过,它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就不报了。2012年2月9日张某甲打他电话,他告诉张某甲南水公司计划材料没通过。两天后,张某甲到单位告诉他,说有朋友与省经委的领导讲好,同意南水公司再补报材料。他听后就到局长办公室将张某甲的要求告诉袁局长,袁局长要他跟张老板一起到省经委去问清楚,是不是同意报,要补充哪些材料。当天他就陪张某甲一起去长沙找到了省经委产业政策处的副调研员张某乙(喊张处长)。张某乙对张某甲说:你公司在评审时没有通过,本来不可以报了,但你朋友找到省经信委领导,领导同意你报,那你就再报吧。跟张某甲说完后张处长又对我说:张某甲这个材料主要是因为产能低了点没有通过,你们还是帮他扩大到1万吨产能上报,要通过市经委,他也会跟莫某打电话讲一下。从省经委出来后,他就给袁局长打电话告诉他省经委张处长的意见,并请示怎么办,袁局长回答说,按省领导的意见办给他补报,要他与市经委联系一下。他就给市经委莫某长打电话,正好莫某和仇主任也在长沙,他和张某甲赶到他们的住处,向他们汇报了省经委张处长所讲的意见,莫某和仇主任表示省里同意了那我们就抓紧时间上报材料。从长沙回来后他到袁局长办公室,汇报了与省市经委联系的情况,袁局说按省市经委领导的意见办,让他去落实。他就到运行股告诉刘某某、赵某某,说袁局长同意按省、市的要求给南水公司再补报材料,并要他们与张某甲联系,按省里要求的1万吨产能上报,局里的相关文件也做了相应的修改。等到材料都做好后,我和财政局杨股长去长沙送材料。张处长又仔细看了下材料,并提出材料还存在一些问题,于是他就陪张某甲从省经委出来到老省政府大院内一个打字店去修改材料,修改好后交给了张处长,再去省财政厅送了材料。到了2012年6月份,省里进行第一次验收,主要查看申报的材料是不是属实,要淘汰的设备是否存在等,他和刘某某、赵某某陪同参加,在南水公司验收时,验收人员没有看到主要设备,张某甲说设备已经卖了,并提供了设备销售协议,当时验收组的人也表示同意。2012年11月份,省、市组织第二次检查验收,重点看淘汰设备是否拆除,在南水公司验收过程中,验收组长走出厂门外,拿着手机对着厂门口拍照,发现没有厂牌厂名,设备也没有,完全不像一个厂,要求张某甲拿营业执照出来看,张某甲解释说“营业执照还在义乌”,组长说“没有厂牌我怎么知道这个企业是哪个企业”,当时验收组人员不肯在验收表上签字,没有通过验收,张某甲就找到了他长沙的朋友,他朋友就出面联系好了,并要张某甲去找省检查组的人签字,张某甲让他打听省检查组的人到哪了,他就打电话问了市经委的莫某,莫某打电话告诉他,省里同意通过验收,并要洞口县经信局将县里签字的表送到新宁县去。袁局长同意他陪张某甲去新宁县找省检查组的人员在验收表上签字。他在南水公司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案件中应该承担责任:一是,申报计划时对南水公司的申报有疑问但是没有坚持原则;二是,在省里第一次评审没有通过的时候,明知是作假,但是还是陪张某甲去省里报了材料;三是,在验收的时候没有如实向验收组如实汇报;四是,上面来检查通知复查,因领导不同意查我也没有坚持,没有制止对南水公司奖励资金的拨付。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12月9日他和赵某某去市里参加淘汰落后产能专项会议(当时张某某陪老婆在广州)之前,张某某就到运行股办公室初定了3家,两个水泥公司和南水铸造有限公司,说与袁某某商量后,再做最后决定。他们开完会回来后,他就拿开会带回来的文件到袁某某办公室交给袁某某看,袁局长说和张某某说过这事,报县水泥厂、南水公司和飞页纸业。我接到袁局长的指示后就给张某某打电话联系,告诉张某某说,马上要报2012年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了,张某某要他们按开会前确定的三家企业进行上报,因飞页纸业不想报,张某某说那就报县水泥有限公司和南水公司两家,并要他们通知企业、指导企业做好材料组织工作,拟定好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的红头文件内容等工作。他和赵某某去南水公司去看厂回来后,将在南水铸造看到的情况回来向张某某进行了汇报,说南水公司这个厂已经停产了的,设备当废铁卖了,问他这个厂还报么,张某某说先报计划上去再说,并让赵某某打电话找企业老板。过了一两天的时间,张某甲到他们办公室,赵某某将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文件政策交给张某甲看,要张某甲按文件内容准备好相应材料。第二天上午,张某甲又来办公室将申报需要的材料交给了赵某某,赵某某按张某甲提供的材料制作了南水公司的请示报告。南水公司目标计划申报材料做好后,赵某某起草了经信局和财政局的联合行文(即洞工经字(2011)14号文件),他看后就要赵某某去办公室把联合行文打印出来贴上发文稿纸找领导们审签。当时因为张某某不在,市里又急着催要这份材料,他就要赵某某去问袁某某,袁某某签上了“同意上报计划”几个字后,他就和赵某某去财政局找了相关人员核稿会签。张某某回来后,他向张某某汇报了情况,说南水的材料有点问题,可能难通过,张某某看完材料后将赵某某骂了一餐,产能这么低、批复时间是2009年也不符合规定。2012年2月,张某某到运行股办公室告诉他们南水公司的计划申报材料在评审时没有通过,想和张某甲一起去上面活动一下,看能否再争取。几天后,张某某和张某甲一起来到他们办公室,张某某对他和赵某某讲,争取到了,并且计划材料和奖励资金申报同时报,又让赵某某拿了一份以前的材料出来,告诉赵要如何修改,赵某某当时不愿意改,张某某就将他叫到张某某的办公室,说和袁局长、张某甲都商量好了,这个项目报成功,张老板答应给局里提成30%,所以要他们将材料改好进行上报,他又问张局长如何改,张局长告诉了他怎么改,他从张局长办公室出来后,又要求赵某某按照张局长的意思改,赵某某还是不肯改,这时张局长又来到他们办公室,指着材料要求他如何修改,他就将请示上面的产能“2000吨改为1万吨”;销售收入由“3000万元改为12000万元”;上缴税金由“120万元改为720万元”及其他相关内容;修改了申报表上面的产能数据由“5000万吨改为1万吨”并修改了设备型号和数量;发改委的批复上的由“7000吨改为1万吨”。张局长接过材料又在营业执照上将“年度检验情况往前移了一格”;有效期限由“二O一二改为二O一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由“二OO八改为二OO六”;税务登记证上的时间由“二OO八改为二OO六”;税务登记上的经营范围由“电解锌改为锌锭”;批复标题上的“金属制品改为电解锌”。之后,赵某某又将组织机构上的有效日期由“2008年12月24日至2012年12月24日改为2010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4日”。这些资料都修改完后,由张某某最后审核把关,再由赵某某去按照修改内容打印制作。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在经信局运行股具体负责全县规模化企业的能源报表,公共节能报表,协助新型工业化工作和新型工业化的考核工作,新增规模企业的工作,另外就是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比如协助企业组织材料申报资金等。2011年12月,他和刘某某去市里参加淘汰落后产能专项会议之前,张某某来到运行股说袁局长要他对申报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进行摸底,初定了3家,即两个水泥公司和南水铸造有限公司,并说与袁某某商量后,再做最后决定。后来,张某某告诉他和刘某某,说他与袁局长商量之后决定水泥有限公司和南水铸造有限公司2家企业作为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申报对象,并要我们通知企业、指导企业做好材料组织工作,拟定好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的红头文件内容等工作。第二天他和刘某某、李某某一起到南水铸造厂看了一下,到厂里后看到这个厂是停了产的,有少量产品堆在地上,当时刘某某问了一下李某某,为什么停产,李说这个厂亏损严重,当地老百姓因为环境污染严重也不准他们开,具体情况要张某甲来解释。看厂回来后,他们将在南水铸造看到的情况回来向张某某进行了汇报,说有南水公司这个厂但是这个厂子是停产的,另外也没看到这个厂有高炉等基本设备。2011年12月20日左右,张某甲来到他们办公室。刘某某就跟张某甲讲了一下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还和张某甲说让他抓紧时间将材料报过来,具体有什么困难、搞不清的地方让张某甲找他。张某甲先看了规定申报条件的文件后,说自己组织有一定困难,就要运行股他们帮忙。第二天上午,张某甲就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等证件复印件交给他。他根据张某甲提供的依据制作了请示报告材料。南水公司目标计划申报材料做好后,我就在电脑上起草了经信局和财政局的联合行文(即洞工经字(2011)14号文件),刘某某阅后,他找袁某某审签。袁某某认真看过后,签上了“同意上报计划”几个字,要他和刘某某拿去财政局会签发文。几天之后,刘某某安排他陪同一起到市经委去送两个企业的申报材料并要我带上U盘,材料送到市经委产业政策科,科长看了后说,南水铸造有限公司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发改委的项目批文的时间是2009年的不行,要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刘某某说回去请示领导再讲。回来后过了几天,张某某回来了,刘某某向张某某汇报了情况,张某某看了材料就向刘某某和他提出申报产能必须要达到5000吨才符合要求。2012年2月初的时候,张某某得到上面的通知说南水公司的计划材料没通过,后来经张某某和张某甲一起到省里疏通关系后,省里同意南水公司可以补报,由于水泥公司的材料已经通过,补报时只有南水公司一家企业,所以17号文件中的企业只有南水公司一家,另外就是南水公司的申报产能,淘汰设备等也有修改,所以就重新制作了一个文件,但是落款日期还是跟14号文件的一样,因为2012年2月份的时候已经不可以再报计划了,所以只能写之前的那个时间。听张某某说省淘汰落后办2012年2月初请专家对全省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南水公司的申报材料在评审时没有通过,只通过了水泥有限公司的材料,张某某想和张某甲一起去长沙活动一下,看能否再争取。几天后,张某某和张某甲一起来到他们办公室,张某某讲,争取到了,不过原来的计划不行要修改内容,但是时间还是按当时的时间去报,因此才出现同一天有14号和17号两个文件的情况,并且计划材料和奖励资金申报同时报,他当时就提出,报资金材料是要财政局组织牵头申报的,张某某说,佘股长讲了要经信局组织算了,就安排他和刘某某抓紧时间,组织、协助企业搞好材料上报工作。接着张某某就要我他将之前送到市里的计划材料拿一份出来看,张某某说上次的材料中有明显的错误,证件的时间也不符合要求,产能也太低了要调高产能到1万吨,对应的数据也要修改,当时他感觉到产能改到1万吨,数据提得太高,是一种严重造假行为,他就不愿意改。张某某就将刘某某叫出去了,过了一会刘某某进来对他讲:局里面要在这两个企业提成,南水铸造要提30%,听了后,还是不肯改,刘某某就讲他这么怕死,改样材料这么为难。刘某某无奈就只好将这份计划拿去自己进行了修改,(一)将请示报告上面的产能“5000吨改为1万吨”,销售收入由“3000万元改为12000万元”,上缴税金由“120万元改为720万元”及请示里面的其他相关内容;(二)将“湖南省洞口县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中的产能数据由“5000吨”改为了“1万吨”并修改了设备型号和数量;(三)同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由“二00八改为二00六”;(四)税务登记证上的时间由“二00八改为二00六”;(五)将发改委批复文件上的“7000吨”改为“1万吨”。刘某某改完后就交给张某某看,张局长接过材料又作了修改:(一)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将“年度检验情况往前移了一格”有效期限由“二0一二改为二0一四”;(二)将税务登记上的经营范围由“电解锌改为锌锭”;他最后将组织机构代码上的有效日期由“2008年12月24日至2012年12月24日”改为“2010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4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电解锌改为锌锭”是由张某甲改的。这次材料修改好后,刘某某就要他陪同张某甲去打字店重新将计划材料做好,到了打字店,张某甲将改后的计划申报材料交打字店制作,并制作一式7本。后来,张某甲问他资金申报材料要些什么东西,他说水泥有限公司的材料也放在这里做而且差不多都已经弄好了,可以看一下水泥公司的材料。张某甲通过环保局的刘兴华联系了辣妹子食品厂的会计王某乙,帮他制作一些数据材料。申报奖励资金的材料里面,表(一)至表(四)上这些数据是张某甲请的会计王某乙帮忙填写的,这些数据都是假的;表(五)的内容是他提供的;完税票据和用电发票是由张某甲与打印店根据会计计算的数额制作的,这些数据都是假的;厂房相片是由张某甲提供的,是假的。这套资料也一共做了7本。材料搞好后交刘某某张某某审阅,审阅后,刘某某和他就陪同张某甲去财政局佘股那里,要佘股主审奖励资金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佘股与付股审查完申报材料后,佘股就要付股按申报程序将材料在财政电子网上进行了申报。第二天,接到张某某电话,说材料还要改,张某某在电话中听出他不愿再给他们改材料,所以这次修改的材料都是张某某和张某甲自己去改的。在申报过程中他们不仅没有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还帮助企业造假。只要他们局里正确履行职责,南水公司肯定不能成功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因为一南水公司项目批文及证照时间都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二南水公司的产能没有达到规定申报的标准;三南水公司已经停产,不属于连续三年正常生产的企业。他在南水公司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案件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一是对材料把关不严明知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而为该企业进行申报;二是不应该听分管领导和刘股长的安排参与企业弄虚作假,帮助企业组织虚假材料。二、受贿1、2009年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曾某甲为通过县经信局争取项目资金,在项目资金争取到位后,袁某某个人在该公司报发票1.5万元据为己有。2、2010年为洞口县骏龙水泥有限公司争取关闭企业项目,获得项目资金50万元,被告人袁某某于2012年春节收受企业老板曾某乙4000元,2013年5月8日在检察机关对经信局立案调查中,因担心查处已退给了曾某乙。3、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在调煤保电工作中,为帮助煤老板夏某某获取更多的利益,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和副局长王某甲在邵阳开会时各接受了夏某某9900元。在检察机关对经信局立案调查中,被告人袁某某因担心查处退给了夏某某。4、2011年底,单位职工尹某甲因被检察机关查处,长时间不上班,要求补发工资,为了得到被告人袁某某的关照,送给了袁某某现金1万元,后来,时任局长的袁某某为尹某甲补发了基本工资3万元。2013年5月9日在检察机关对经信局立案调查中,被告人袁某某因担心查处通过建设银行卡转账退给了尹某甲。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且有证人曾某甲、曾某乙、夏某某、尹某甲、王某甲、张某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下达2008年第二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及补助资金明细表、关于下达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及预算内资金拨款书、会议内容、记账凭证、领据和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贪污公共财物人民币121092元。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交了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人谢某某、张某丙、王某甲、黄某某、林某某、肖某某、冯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张某乙、肖某甲、陈某等人的证言,洞口县经信局记账凭证及袁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活期存款明细对账单,经信局党委会议记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估价鉴定意见等证据。经查,被告人袁某某在宣布逮捕之前根据经信局财务记账凭证的回忆对贪污事实曾作过两次有罪供述,自逮捕之日起至庭审中一直以时间太久记忆不清或者是其他公务开支为由对贪污的事实予以否认,被告人袁某某的多次供述自相矛盾;证人张某乙证明袁某某在她经营的副食店都是买了烟等物品,从来没有开过虚假的发票,证人黄某某是袁某某的司机,出庭作证陈述他受袁某某安排到黄桥镇张某乙的店子取过两次公务用烟,每次都是20条,证人证言与被告人袁某某有罪的供述相矛盾;起诉指控被告人袁某某为其妻子购买化妆品等个人生活用品,除袁某某作过有罪供述之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人王某甲、肖某甲等人的证言不能证明袁某某用自己的低档相机调换了公家的高档相机,证人陈某的证言和记载不明确的商品销售清单不能证明袁某某当时所实际购买的物品,起诉指控所购买的高档相机及袁某某供述公家所买的2个高档镜头均未找到物品相印证,袁某某对该事实又尚未供述过,有关相机、镜头的指控事实不清。经信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张某丙、办公室主任肖某某、会计林某某等经信局的证人均证明袁某某每次报发票时要相关人员参加,公布所经手的开支,让其他人签字证明属实后予以报销,尔后由局财务将所报销的费用款打入袁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卡内。可见,袁某某报账过程公开,程序合乎账务规定。这些证人证言和记账凭证、银行卡存款明细对账单及会议记录均未能证明袁某某虚报开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至于袁某某找借口让局财务会审组公开为其妻子和小孩报销到北京的飞机票、火车票,有别于秘密侵吞行为,但是严重违纪行为,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因此,起诉指控被告人袁某某贪污单位公共财物的事实,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奖励资金工作中超越权力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南水公司以虚假材料申报奖励资金,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139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袁某某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89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又构成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滥用职权犯罪中,袁某某、张某某是共同决策者,刘某某具体负责实施,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赵某某在领导的安排下被动开展工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辩解、辩护人尹晖辩称不是主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卢文哲辩称是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某某及辩护人贺勇军、杨思茅辩称运行股帮助南水公司以虚假材料上报不知情。经查,同案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均证明袁某某知道不符合条件的南水公司修改材料上报情况,袁某某在庭审中也供述同意按上面领导的要求组织材料上报,因南水公司不符合条件,靠拉关系得到一大笔奖励资金,才向南水公司收取工作经费。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与四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系多因一果,责任分散;且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在办案机关第一次调查问话、讯问时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均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滥用职权行为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贪污公共财物人民币121092元。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袁某某虚开发票侵吞公共财物,证人证言与袁某某的有罪供述亦有矛盾,证明该部分事实,除了被告人袁某某有罪、无罪相对立的供述之处,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该部分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在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通过洞口县经信局争取到项目资金后,以争取项目开支为由到该公司报销发票15000元,是为他人谋利后所得的好处费,是受贿;其他3笔退款行为是受贿后的退赃,不影响受贿的构成。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在办案机关调查他滥用职权行为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对受贿行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据此,对被告人袁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谢建华审判员:曾晓勋人民陪审员:邓联文
书记员:李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