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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高刑初字第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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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滥用职权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高碑店市公安局辛桥派出所户籍内勤,住高碑店市。2013年4月2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未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清发、冀小龙、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高碑店市辛桥乡西沿村村民林某某甲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想办理结婚证,找到林某某帮忙,林某某找到时任高碑店市公安局辛桥派出所户籍内勤的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遂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户籍管理规定,于2008年12月3日,以迁出的名义将林某某甲的户籍注销,同月6日以无准迁证迁入的方式为林某某甲办理了户籍登记,将林某某甲的出生日期由1988年10月2日更改为1985年10月2日,后林某某甲于2008年12月11日以更改后的户籍身份领取了结婚证。二、高碑店市辛桥乡西沿村村民李某乙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想办理结婚证,找到林某某帮忙,林某某找到时任高碑店市公安局辛桥派出所户籍内勤的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遂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户籍管理规定,于2009年2月12日同样以迁出户籍注销,无准迁证迁入的方式为李某乙办理了户籍登记,将李某乙的出生日期由1989年11月6日更改为1986年2月6日,后李某乙于2009年3月2日以更改后的户籍信息领取了结婚证。三、高碑店市辛桥乡辛桥村村民靳某某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想办理结婚证,找到李某乙帮忙,李某乙找到时任高碑店市公安局辛桥派出所户籍内勤的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遂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户籍管理规定,于2008年5月21日,以死亡的名义将靳某某的户籍注销,同日以无准迁证迁入的方式为靳某某办理了户籍登记,将靳某某的出生日期由1986年11月23日更改为1984年11月23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林某某甲、李某乙、靳某某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林某某甲与赵某甲结婚证、李某乙与赵某乙结婚证;证人于某某、李某乙、李某乙、靳某某、林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高碑店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任高碑店市公安局辛桥派出所户籍协勤期间,依法执行公务,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其违反户籍管理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为他人违法更改户籍信息,致使更改户籍信息的当事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和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景俊

书记员:崔文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