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本科文化,副主任科员、纪检委员,现住唐山市。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辩护人刘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郝某某,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本科文化,政科科长,现住唐山市。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辩护人王君,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玉柱,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郝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爽、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君、陈玉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郝某某系唐山市古冶区卫生局工作人员,负有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管理、监督职责,该二人对辖区内某诊所刘某某长期非法行医疏于管理,致使2013年5月19日下午4时许,刘某某在无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为患者尚某某进行诊治,并在无医师处方的前提下,为尚某某输液,在输液中尚某某发生呕吐等不适症状,家属赶到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2013年5月29日尚某某死亡。期间尚某某家属多次信访。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案件来源;相关书证;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材料;任职证明;被告人朱某某、郝某某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郝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二人在处理公务时玩忽职守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罪名不妥,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郝某某的辩护人刘爽、王君、陈玉柱对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责任。二、被告人郝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金刚审判员:赵本顺审判员:杨健
书记员:蒋晓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