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宋某某滥用职权一案的判决书

(2013)贾刑初字第11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滥用职权文书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殡葬改革办公室主任。被告人宋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宋某在担任贾汪区紫庄镇殡改办主任期间,违反国家殡葬改革管理相关法规、条例规定,接受辖区内李某等16户丧亡人员的家属或死者家属委托人的说情后,擅自同意将丧亡人员的尸体不火化直接土葬,并让丧亡人员家属向殡改办交纳数额不等的钱款,严重影响殡葬改革工作,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宋某自动到贾汪区检察院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证人鹿某甲、鹿某乙、徐某、鹿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16户丧亡人员死亡证明,被告人宋某任职文件,收款收据,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在担任贾汪区汴塘镇殡改办主任,并负责殡改办全面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殡葬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擅自同意多具尸体不火化,并让丧户向殡改办交纳数额不等的钱款,严重影响了殡葬改革工作,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宋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滥用职权罪及系自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鉴于被告人宋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积极退回赃款,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学军审判员:张玉忠人民陪审员:张广群

书记员:毕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