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恒果,原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站长。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于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卫国,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3)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恒果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荆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恒果及其辩护人徐卫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赵恒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作如下辩解:1、第一起邱大臣所送现金为5000元,不是指控的7500元;2、第五起刘建忠分六次送了5张购物卡和一次礼品,不是指控的6张购物卡;3、第八起付建伟只送过一次2000元的购物卡,不是指控的6张共计7000元的购物卡;第九起褚玉峰送的1000元现金是为了看望其生病的对象,系正常的人情往来;4、第十二、十三起张大庆所送的16360元和武明送的44940元均让其对象为了完成存款任务存入银行了,且武明所送的44940元中的15000元是他向姜超借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作如下辩解:1、指控的第四起是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的补贴,没有违反规定;2、指控的第五起中的丰源农机销售公司的经销商资格,是由山东省农机局确定的,办理补贴只需对该公司作形式审查,而该公司在2011年已被山东省农机局录入合格经销商目录。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中,第一起中的2011年春节受贿2500元、第九起中看望被告人赵恒果生病的妻子所送的1000元、第十二、十三起均系被告人赵恒果成立临沂六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返点款,上述涉案金额存疑,应予以扣除;二是被告人赵恒果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赵恒果系事业编制,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2、被告人赵恒果的职责仅是对办理补贴的手续进行形式审查,没有补贴审批权;三是被告人赵恒果因涉嫌滥用职权被侦查机关审查,又主动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其所犯受贿罪系自首;四是被告人赵恒果积极退赃十万元;五是被告人赵恒果的犯罪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即受贿后又滥用职权,应择一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应数罪并罚。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赵恒果利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人事科副科长、农机技术推广站站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邱大臣、李猛等人所送现金、购物卡一宗,价值共计19.2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1、2011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赵恒果利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技术推广站站长的职务之便,分3次非法收受肥城一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邱大臣为让其在办理农机补贴手续中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0.75万元和面值0.5万元的购物卡,价值共计1.25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邱大臣的证言,证实:肥城一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生产铡草机,采用直销方式,在临沂没有找经销商她是公司股东并负责临沂片区的铡草机销售工作。在临沂市兰山区销售农机补贴手续的办理都由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站长赵恒果负责,她是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赵恒果。她一共送给赵恒果二次现金和一次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送了25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送了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送了5000元购物卡,合计12500元。在2010年认识了赵恒果后,由于在兰山的农机补贴都要经过赵恒果的审核,需要他的帮助,2011年春节前,她从肥城赶到临沂,约赵恒果在临沂市房产局附近见面,见面后赵恒果上了她的车,在车上说了一些客套话后,她说过年了给孩子买点东西,就递给赵恒果一个信封,里面装了2500元钱,赵恒果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除了钱她还给赵恒果两瓶酒一桶油,之后就回肥城了。第二次是在2012年春节前,她约赵恒果在临沂市房产局附近见面,感觉去年给的力度不够,为了更好的办理农机补贴,她就准备了5000元现金装在一个信封里,见面后在她车上交给了赵恒果,然后就离开了。第三次是在2013年春节前,她从肥城赶到临沂打电话约赵恒果,赵恒果让她到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门口见面,她把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现金交给赵恒果,赵恒果不要钱,她觉得赵恒果是处于谨慎不敢要钱,她就去沂蒙大楼买了5000元的购物卡,两张2000元的,一张1000元的,又到第四人民医院门口交给了赵恒果,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她接着就离开了。这些年一共送给赵恒果现金和购物卡合计12500元。她给赵恒果送这些现金和购物卡的原因是,赵恒果是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的站长,他们公司生产的铡草机在兰山采取的是厂家直销,又都是补贴农机,补贴手续的申报和审批都是赵恒果说的算,她每年给赵恒果送现金和购物卡,就是为了和赵恒果处理好关系,能够拿到更多的补贴。他们在兰山销售的农机有很多是先卖铡草机,再审请补贴,还有一些是跨年度申请补贴的,还有很多不符合程序的,在赵恒果的帮助下,他们销售的铡草机也都顺利地拿到了补贴款。(2)被告人赵恒果的供述,证实:肥城市一诺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在临沂直销已经有好几年了,2011年春节,该公司经理邱大臣到临沂来时,在临沂市房产局东边送给他2500元的现金。在2012年春节前,也是在临沂市房产局东边,给了他5000元的现金,用一个信封装着的。还有就是在2013年春节前,他家属在第四人民医院看病,邱大臣在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前给了他5000元的购物卡。邱大臣这几年一共给他12500元的购物卡和现金。钱被他平时零花了,购物卡卖到收购点上了,卖的钱家里使用了,也有的自己买东西用了。邱大臣是肥城市一诺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他是兰山区农机局的农机推广站站长,一诺公司在兰山区的农机销售的还不错,邱大臣给他送购物卡是为了和他处理好关系,在农机补贴中,对一诺公司生产农机给予关照,同时有不符合补贴程序的也让他给予帮助办理了补贴手续。2、2010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恒果利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人事科副科长、农机技术推广站站长的职务之便,分6次收受临沂大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猛为让其在办理农机补贴手续中给予关照所送的6张购物卡,面值共计3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猛的证言,证实:临沂大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是在2007年10月27日成立的,地址在河**华东机械车辆市场,主要经营黄海金马牌拖拉机、奇瑞牌拖拉机、春雨收割机、中机南方收割机,还有销售电动喷雾器,代理的品牌有卫士、普兰迪,普兰迪从2012年开始就不代理了。2010年初赵恒果主持农机推广站的工作,他去农机局申报补贴材料,慢慢就熟悉起来。他一共给赵恒果送过3万元的购物卡,都是在过节的时候送给赵恒果的,一共送了6个节。由于大丰公司经销的全部都是补贴农机,很多农机补贴业务都需要经过赵恒果办理,他就从2010年中秋节开始,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都给赵恒果送5000元的九州超市购物卡,从2010年中秋节到2013年春节,一共送了6个节,共计3万元的购物卡,每次都是在节前,他到赵恒果家小区外边碰头,见面说一些客套话,然后塞给赵恒果一张购物卡,赵恒果在这期间还搬过一次家,一开始是去沂州路临商银行金都支行那边给赵恒果送卡,后来就去育才路快到滨河大道那边去给赵恒果送卡。赵恒果是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站长,他们销售的农机补贴手续的申报以及审批都是由赵恒果来办理,很多时候在农机手续的办理上都不能按照正常程序来办理,为了能够顺利办成农机补贴手续,就要和赵恒果处理好关系。一般他们是在年初申报材料,补贴资金一年分两批,四、五月份申请一次,十月份还需要再申请一次,所以就在每年春节前和中秋节给赵恒果送购物卡处理好关系,以便让他们公司的农机补贴业务顺利开展,很多时候他们都是先销售农机,再办理补贴,有时在补贴资金上一年的申请不上,但是农机已经卖出去了,就得找赵恒果帮忙在第二年在办理手续补上。给赵恒果送这些购物卡一是为了感谢赵恒果的帮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赵恒果能够继续给予帮助。(2)被告人赵恒果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3、2012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恒果利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技术推广站站长的职务之便,分3次收受费县蒙阳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兆海为让其在办理农机补贴手续中给予关照所送的3张购物卡,面值共计1.5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兆海的证言,证实:他个人在费县开了一个农机公司,公司的驻地在费县的薛城镇,名字是蒙阳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白龙手扶拖拉机,田园管理机,微耕机等农用机械。2011年上半年他们费县的汪沟镇、方城镇、新桥镇划到了临沂的兰山区。因为这三个乡镇离临沂市里远,所以这三个乡镇的农民还是到他那里购买农用机械。他销售的农用机械都是享受国家补贴的。所以农民买完机械后,他都需要到兰山农机推广站找赵恒果办理后续的补贴手续。这样通过业务关系他就和赵恒果认识了。他曾经分三次给赵恒果送过一只羊和三张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2011年中秋节前他与赵恒果在兰山区委大院门口附近见面,见面后说了几句客套话,就把他事先准备好的一只羊放到了赵恒果的车上。赵恒果有点不太高兴,后来才知道赵恒果信佛不吃肉。所以到了2012年春节、中秋和2013年春节前他就不再给赵恒果送吃的了,这三次都是给赵恒果送了一张面值为5000元的九州商厦购物卡。一共送了15000元购物卡。每次都是在赵恒果单位门口的金一路上塞给赵恒果的,赵恒果都是推辞一下就收下了。赵恒果是兰山区农技推广站的站长,他的很多农机都销售到费县划到兰山的三个乡镇去了。并且他们公司小型农机的销售量还比较大。现在销售农机都是先差价销售,然后再根据购机时农民出具给他们的购机指标确认单到农机推广站办理补贴手续,领取他们预先垫付的补贴款。办理购机补贴手续就需要找赵恒果。因为购机补贴资金有时并不是很充足,为了他们当年卖出去的农机当年拿到补贴款,不占压他们公司资金,也为了避免因政策改变导致他们承受不必要的损失,他才趁过节的机会给赵恒果送购物卡,协调好和赵恒果的关系,在补贴手续有不合适地方,不为难他们。(2)被告人赵恒果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4、2010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恒果利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人事科副科长、农机技术推广站站长的职务之便,分6次收受临沂洪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洪涛为让其在办理农机补贴手续中给予关照所送的6张购物卡,价值共计1.7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洪涛的证言,证实:临沂洪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是2009年4月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元,他担任总经理,主要经销河南省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新疆--5”收割机,还有郑州中联收获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新疆--5”收割机,还有烟台东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拖拉机及小型农机装具。2010年赵恒果担任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的站长,由于他们公司经销的都有农机补贴,很多农机补贴业务都需要经过赵恒果办理,他就从2010年中秋节开始,每年在中秋节和春节,都给赵恒果购物卡,有时候送的是1000元面值的,有2000元面值的,还有5000元面值的,一共给赵恒果送了6个节,共计17000元的购物卡,每次都是在节前,他先到超市购买购物卡,然后到赵恒果住处附近见面,说一些客套话,然后塞给赵恒果一张购物卡就走了。赵恒果在这期间还搬过一次家,一开始是去沂州路临商银行金都支行那边给赵恒果送卡,后来搬到育才路临沂师专南门附近,他就去那边去给赵恒果送卡。2010年中秋节是给赵恒果2000元的购物卡,2011年春节和中秋节都是5000元面值的购物卡一张,2012年春节和中秋节给赵恒果2000元的购物卡,2013年开始他是打算给赵恒果2000元现金的,当时放在酒盒子底下,放在信封里2000元现金,赵恒果发现后让他拿回去,他就顺手给赵恒果1000元的购物卡。给赵恒果的购物卡有九州超市的,有银座超市的,面值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赵恒果是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的站长,他们从事农机的销售,这些农机全部享受农机补贴政策,农机补贴手续的申报以及审批都是由赵恒果来办理,他们公司销售的农机有个别程序不合适,他们也担心办不下来补贴,为了能够顺利办成农机补贴手续,就要和赵恒果处理好关系。一般情况下他们是在年初进行材料申报,补贴资金一年分两批,上半年申请一次,十月份还需要申请一次,所以就在每年春节前和中秋节给赵恒果送购物卡,好让他们公司的农机补贴业务顺利开展,有时候他们先销售农机,再办理补贴,有时当年的补贴申请不上就让赵恒果转结到下一年,这些做法是不符合上级文件的规定的,给赵恒果送这些购物卡一是为了感谢赵恒果的帮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赵恒果以后继续给予帮助。(2)被告人赵恒果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5、2010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赵恒果利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人事科副科长、农机技术推广站站长的职务之便,分6次收受临沂高新区振兴农机有限公司经理刘建忠为让其在办理农机补贴手续中给予关照所送的6张购物卡,面值共计1.2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刘建忠的证言,证实:他是在兰山区农机局推广站申请办理农机补贴时认识赵恒果的。认识赵恒果后,他在过年或中秋节时,从2010年中秋到2013年春节,每个节都送给赵恒果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还给赵恒果一些土特产。六个节一共给了赵恒果12000元的购物卡。他分别在2010年中秋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每个节送2000元的购物卡。一共给赵恒果送过六次,合计12000元的购物卡。一般都是大福源或九州商业大厦的。他是从事农机销售的,赵恒果是兰山区农机推广站站长,他销售的农机需要搞农机补贴,给赵恒果送购物卡就是为了和赵恒果处理好关系,让赵恒果在补贴时能够照顾他的公司,办理的及时一些,很多是先销售再申请补贴,还有的是跨年度申请补贴,因为当年没有资金了,这些严格地说不能享受补贴,但是为了让赵恒果都给做上补贴,所以就利用过节的时候给赵恒果送购物卡,以便和赵恒果搞好关系。(2)被告人赵恒果的供述,证实:他和刘建忠因为业务关系认识的,从2010中秋节到2013年的春节,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刘建忠都送给他2000元的购物卡,一共送了6个节,共12000元,每次都是节前刘建忠给他打电话,约在他家附近见面,一开始都是在沂州路他家附近见面,在他搬家后,后两个节他们就到育才路他家附近见面,见面后刘建忠都是客套一下然后就塞给他一个2000元的购物卡,就离开了。刘建忠送给的购物卡有时是大福源的,有时是九州商厦的。刘建忠是做农机销售的,销售的主要是手扶拖拉机都是补贴农机,刘建忠给我送购物卡,就是为了让他在农机补贴上给予帮助,刘建忠有很多手扶拖拉机销售和申请补贴都是不合程序的,他也都给予办理了农机补贴。刘建忠送的购物卡后来没有退,他把这些购物卡卖到收购点上了,卖的钱放家里使用了。6、2011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恒果利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技术推广站站长的职务之便,分4次收受临沂帏良有限公司经理丁维良为让其在办理农机补贴手续中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1.5万元和面值1万元的购物卡,价值共计2.5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丁维良的证言,证实:他是从2001年在市农机公司工作,市农机破产之后,他自己就成立了临沂帷良农机有限公司,主要销售上海、天津和江苏牌子的拖拉机和收割机。从2010年因为他们在兰山区农机局申报农机补贴,就认识了赵恒果。因为他们在申报农机补贴时,申报的单位都很多,为了想早一些得到农机补贴,就想着和赵恒果搞好关系,所以在过年过节时,他给赵恒果送一些现金和购物卡,还有一些酒、海鲜等。第一次是在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事先准备了10000元现金用一个信封装着,准备了一箱酒,他让他女儿丁丽媛开车一起到了沂州路东方红小广场附近和赵恒果见面后,相互问候一下,还说农机补贴的事给帮了不少的忙,过年了过来看看。说话间他就从车上将准备好的东西和10000元现金给了赵恒果,赵恒果推辞了几次就收下了,记的赵恒果还给了他一块戴在手上的一个小装饰物,他也不知道是什么,就给他外甥女玩了。还有就是在2011年的仲秋节前以同样的方式送给了赵恒果5000元现金,也是用一个信封装着的;在2012年春节送给赵恒果5000元的购物卡;这几次都在沂州路赵恒果家附近给的。在2012年中秋节前,他也事先准备了一张购物卡和一箱酒,在临沂老师院南门附近,他给的购物卡赵恒果没有要,只要了一箱酒;还有就是在2013年春节前,在临沂老师院南门附近送给赵恒果5000元的购物卡、一箱酒。(2)证人丁丽媛的证言,证实:临沂帷良农机有限公司是在2000年由她爸爸丁维良成立的,主要销售拖拉机和收割机,代理的品牌有约翰迪尔、上海纽荷兰、江苏沃德。她从2010年到帷良农机工作以后,经常去兰山区农机局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就认识了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站长赵恒果。她爸爸丁维良和她一起一共给赵恒果送过合计25000元的现金和购物卡,都是在过节的时候,她开车拉着她爸爸丁维良一起送给赵恒果的,一共送了5个节。他们公司销售的农机全部是补贴农机,赵恒果是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站长,他们补贴的很多业务都需要经过赵恒果办理,为了和赵恒果处理好关系,从2011年春节开始她就和她爸一起给赵恒果送钱或购物卡,具体是在2011年春节送给赵恒果10000元现金,在2011年中秋节送给赵恒果5000元现金,在2012年春节送给赵恒果5000元的购物卡,在2013年春节送给赵恒果5000元的购物卡,这几年一共送给赵恒果25000元的现金和购物卡。由于在2012年业务不多,在2012年中秋节她爸爸准备了一张购物卡一箱酒,这次赵恒果没有收购物卡只收了一箱酒。每次都是她爸丁维良给赵恒果打电话约着见面,她开车拉着她爸去找赵恒果,前三次是在沂州路上一尺街路口见的面,最后二次是在育才路老师院南门附近的地方见的面,每次都是她爸爸下车和赵恒果见面,把准备好的钱和购物卡,送给赵恒果后就离开了。赵恒果是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的站长,他们公司销售的都是补贴农机,给赵恒果送这些钱和购物卡,就是为了让赵恒果能够顺利的办理农机补贴手续,早日拿到补贴款,然后从厂家抵销他们的货款,缓解他们的资金压力。为了能有好的业务量,他们销售的农机大部分时候都是先卖农机然后再去办理补贴手续,有时候销售农机后这一年的补贴资金没有了,就需要下一年补上,要不然他们就得承担差价购机的损失,这些都是不符合农机补贴的要求的,在赵恒果的帮助下不合程序销售的农机也都办理了补贴手续。每个节都去给赵恒果送钱和购物卡,一是为了和赵恒果处理好关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感谢赵恒果,同时希望赵恒果能够继续在农机补贴上给予他们帮助。(3)被告人赵恒果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7、2010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恒果利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人事科副科长、农机技术推广站站长的职务之便,分6次收受李官兴农农机公司经理孟桂宇为让其在办理农机补贴手续中给予关照所送的6张加油卡,面值共计0.6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孟桂宇的证言,证实:他是从2007年开始经销临沭县常林集团生产的手扶拖拉机、也有其他大型的拖拉机。从2010年因为他们在兰山区农机局申报农机补贴,所以就认识了赵恒果。他利用逢年过节的时候,先后给赵恒果送过6次加油卡共6000元。他是从2009年知道国家对农机有补贴,所以就从2010年开始,每年都到兰山区农机局申报农机补贴,由于申报的单位很多,为了想早一些得到农机补贴,就想着和赵恒果搞好关系,所以在过年过节时,他给赵恒果送一张加油卡,还有一些酒、花生等。第一次是在2010年中秋前,他提前买好了一张1000元的加油卡,到赵恒果办公室里说一会话,临走时将加油卡送给赵恒果。就这样他从2010年中秋节到2013年春节,每到仲秋和春节,他都给赵恒果送一张1000元的加油卡,有时也给赵恒果送一些花生,这样一共给了赵恒果6000元的加油卡。他给赵恒果送的加油卡都是从交通石化买的。他是从事农机销售的,赵恒果是兰山区农机推广站站长,他销售的农机需要搞农机补贴,给赵恒果送现金或购物卡主要就是为了和赵恒果处理好关系,让赵恒果在补贴时能够照顾他的公司,因为有许多是先销售再申请补贴,这些严格地说都不能享受补贴,但是他想着让赵恒果都给做上补贴,所以就利用过节的时候给赵恒果送些加油卡的。他销售的农机赵恒果都给补贴了。送给赵恒果的加油卡赵恒果都没有退。(2)被告人赵恒果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8、2010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恒果利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人事科副科长、农机技术推广站站长的职务之便,分6次收受河东区丰源农机有限公司总经理付建伟为让其在办理农机补贴手续中给予关照所送的6张购物卡,价值共计0.7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付建伟的证言,证实:他的河东区丰源农机有限公司是从事农机销售的,赵恒果是兰山区农机推广站站站长,他销售的农机需要搞农机补贴,给赵恒果送购物卡一个原因是为了和赵恒果处理好关系,让赵恒果在补贴时能够照顾他的公司,还有就是他销售的个别农机申请补贴手续不符合程序,很多是先销售再申请补贴,还有的是跨年度申请补贴,这些严格地说不能享受补贴,但是他想着让赵恒果都给做上补贴,所以就利用过节的时候给赵恒果送购物卡。一般情况下,他都是先到超市买好卡,到赵恒果家附近,见面后说几句客套话,把卡塞到赵恒果手里就走了。他分别在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每个节送1000元的购物卡,在2011年中秋节的时候送了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合计7000元的购物卡。(2)被告人赵恒果的供述,证实:付建伟在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每个节给他送1000元的购物卡,在2011年中秋节的时候给他送了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他记得每次都是付建伟给他打电话在他家附近见面,见面后说一些感谢的话,说完付建伟把购物卡塞到他手里就走了,这些购物卡都是九州商厦或者银座的购物卡,购物卡被他个人消费了,有的也拿到收购点上卖掉了,钱放在家里花了。9、2010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赵恒果利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人事科副科长、农机技术推广站站长的职务之便,分3次收受临沂森源农机经理褚玉峰为让其在办理农机补贴手续中给予关照所送的2张购物卡,面值0.4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褚玉峰的证言,证实:她从2010年开始负责森源农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有很多农机补贴业务都需要在兰山区农机局办理,就和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的站长赵恒果认识了,认识之后她就在2010年中秋节和2011中秋节,每个节送给赵恒果2000元购物卡,每次都是她到沂州路临商银行赵恒果家附近送给赵恒果购物卡。后来农机局的人有出事的,她觉得再送卡不合适了,就在以后每年的两个节送些烟酒、吃的之类的。在2012年春节期间听说赵恒果的老婆住院了,她就到了脑科医院去看望,临走的时候在病房外边,她塞给赵恒果1000元现金,接着就走了。赵恒果是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的站长,他们从事农机销售,在兰山也有一定的业务量,公司销售的都是补贴农机,农机补贴手续的申报和审批都是都需要赵恒果负责,很多时候都是先售机再办理补贴手续,还有其他不符合补贴程序的情况,在赵恒果的帮助下也都办理了农机补贴,在2011年王恒星买的一台福田拖拉机,赵恒果答应给予补贴,但是最后赵恒果说补贴资金用完了就没补上,在2012年在赵恒果的帮助下才把这台机子的补贴手续下来。她给赵恒果送购物卡和现金,就是为了和赵恒果处理好关系,好让赵恒果在农机补贴上给予照顾。(2)被告人赵恒果的供述,证实:褚延森在河东农机市场开了一家森源农业机械销售公司,他们是通过业务关系认识的。他和褚延森在2010年认识以后,在2010年中秋节和2011年春节每个节褚延森都让其女儿褚玉峰送给他2000元的购物卡,在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2012年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每个节褚延森安排褚玉峰送给他一些烟酒和吃的东西。每次都是褚玉峰打电话约在他家附近见面,2012年中秋节之前都是在沂州路上他家附近,后来就在他育才路上的家附近,每次见面后,褚玉峰先和他闲聊一会,就把卡和东西交给他就离开了。在2012年春节期间他老婆在脑科医院住院,估计是褚延森听说了,就让褚玉峰去看望,在临走的时候褚玉峰送给他1000元现金。褚延森的森源农机是做农机销售生意的,而他是兰山区农机推广站站长。森源在兰山销售的农机都需要在他这里办理补贴审批手续,很多情况下申报的手续与农机销售都是不符合程序的,在他的帮助下也都申请了农机补贴。褚延森送给他这些购物卡、现金,就是为了感谢他给予的帮助,也是和他处理好关系继续取得他的帮助。10、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赵恒果利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技术推广站站长的职务之便,收受徐怀福为让其在办理农机补贴手续中给予关照所送的1张购物卡,面值0.2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徐怀福的证言,证实:赵恒果是农机推广站站长,他购买的孵化机,是通过赵恒果的帮忙才办成的补贴,就是为了感谢赵恒果为他办理了农机补贴手续,他才在2012年中秋节之前给赵恒果送的购物卡和酒,如果赵恒果不给办理他就补贴不上了。他办完农机补贴手续后,为了感谢赵恒果,在2012年中秋前的一天,是一个星期天,正好是赵恒果不上班,他打电话联系赵恒果并约在老临沂师专南边见面,他就将事先准备好两瓶白酒和两张面值1000元的九州商业大厦的购物卡给了赵恒果,当时赵恒果不要,但推托几次后,赵恒果就收下了,购物卡是他放在白酒的下面的。(2)被告人赵恒果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11、2011年,被告人赵恒果利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技术推广站站长的职务之便,收受杨青春为感谢其在办理农机补贴手续中给予关照所送的1张购物卡,面值0.1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杨青春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在老家凤仪官庄村搞了一家鸡网厂,生产拦鸡网,2011年从扬州鑫渔纺织设备有限公司购进了2台织网机,用于厂子里织鸡网用。当时一台织网机的全价是260000元,两台是560000元,他是差价购机,每台补贴享受30000元补贴,一共补贴了60000元,他花了460000元买了这两台织网机。赵恒果是农机推广站站长,他是买织网机时办理农机补贴手续认识的赵恒果。他当时是按照正常的手续申请的,但是后来厂家说不办出补贴手续不给发货,他就找赵恒果在供货确认书上盖了章,厂家才发货。买回织网机不多长时间,他就去银座商城买了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到赵恒果单位外边和赵恒果说了一些感谢的话,把准备好的1000元购物卡塞给赵恒果就离开了。(2)被告人赵恒果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12、2011年初,被告人赵恒果利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技术推广站站长的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外甥姜超收受河南省新乡新东轻工有限公司销售员张大庆为感谢其在办理农机补贴手续中给予关照所送的好处费1.636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姜超的证言,证实:河南新东轻工生产的挤奶机和冷藏罐在临沂没有经销商,赵恒果成立了六兴机械设备公司后,想代理新东轻工生产的设备,但是新东轻工厂家的销售人员张大庆说不用代理,张大庆知道赵恒果是兰山区农机局推广站站长,后来和赵恒果商量只要能帮忙把补贴办好,就给他和赵恒果7%的好处费。在2010年他只是在六兴公司打打杂,具体的事情都是他三舅赵恒果和张大庆直接联系的。2010年新东轻工一共销售了6台,销售总价是455000元,按照7%的好处费他一共扣了3万多元。2010年李树人通过他买了两台河南新乡的储奶罐,国家补贴后价格是21000元,一共是42000元。他从这42000元中扣下了总价值7%的好处费,臧治奎那台也是他给卖的,他也从中扣了总价值7%的好处费,这3台冷藏罐他一共扣了有1万多元。其他的几台都是张大庆自己联系的。张大庆销售的这些挤奶机和冷藏罐都不符合农机补贴程序,都是先把农机卖到购机户手里,还有的卖到了兰山区以外,这些都是违反农机补贴流程的。2010年按照约定算下来,总销售价值是45万多元,按照7%的提成,应该是3万余元,其中他先扣除了15000余元,这些钱被他花了,赵恒果得了16360元的好处。张大庆在2011年年初转给他的那16360元在当天他就从网上转给了他三舅赵恒果了,这是赵恒果分得的好处费。(2)证人张大庆的证言,证实:他从2002年就在河南省新乡新东轻工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从2008年开始担任新东轻工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业务销售员至今,主要负责山东省内的销售工作。他们公司主要生产和经营挤奶机和冷藏罐(又叫储奶罐),主要销往奶牛养殖场。赵恒果是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推广站站长。他是在业务过程中认识的赵恒果。2010年赵恒果想让六兴公司作为经销商销售新东轻工的机器,他知道六兴公司就是赵恒果开的,赵恒果又是农技推广站站长,他就和赵恒果达成了一个口头协议,不用六兴公司做销售商,只要赵恒果把销售的机器给走出补贴手续,他就给赵恒果销售额7%的好处费,赵恒果说让姜超帮着他具体去操作这些事情。2010年在临沂市兰山区一共销售了1台挤奶机5台冷藏罐,其中姜超帮着给他联系了3台冷藏罐,这些机器都是先将机器差价卖给购机户,然后再由赵恒果把补贴手续给办出来,姜超联系的那3台冷藏罐的价款,购机户打给了姜超,姜超给他这3台冷藏罐的货款时就扣下了7%的好处费,这6台机器的补贴手续都是赵恒果给办理后,由姜超交给他。他结算了一下2010年在临沂市兰山区的销售额,一共销售了6台机器销售总价款45万余元,按照和赵恒果的约定我应该给赵恒果31000余元的好处费,当时姜超交货款的时候扣下了一部分,还应该再给赵恒果16000余元,当时他就打电话和赵恒果说这个事情,赵恒果让他把钱打到姜超的账户上,他记得是在快过2011年春节时通过农业银行的账户打的,姜超怎么处理的这些钱他就不清楚了。他销售的挤奶机和冷藏罐补贴程序不合适,都是先销售机器后办理的补贴手续,还有好几台让他给卖到外地了。赵恒果是兰山区农机局推广站站长,在兰山区销售的机器办理补贴手续都是由赵恒果来负责,在销售机器的时候他都是先差价售机然后再办理补贴手续,还有的让他卖到外地了,给赵恒果好处费就是能和赵恒果处理好关系,让赵恒果顺利地把这些农机购置补贴手续给办理出来。(3)姜超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证实:2011年1月28日,姜超转存16360元。(4)被告人赵恒果的供述,证实:从2009年10月份开始,他以他姐赵恒玲的名义成立了六兴农机公司,实际上是他成立的公司,当时他还担任局人事科副科长,他发现河南省新乡市新东轻工有限公司在临沂有销售,但是没有经销商,他就主动和该公司负责山东的业务员张大庆联系,想当该公司的经销商,张大庆说不用当经销商,因为他在农机局工作,只要他能够帮张大庆在兰山区把农机补贴给办好,张大庆就给他农机销售价格百分之九当做提成。2010年张大庆一共卖了六台农机,销售总价格是四十多万元,有几台卖给了兰山区以外的购机户,他全部帮忙在兰山区把购机补贴给补上了,根据约定的比例,2010年度的好处,张大庆陆续地给了他和姜超3万多元的好处费,钱有一部分打到姜超银行账户,姜超在2011年春节前通过转账给他16360元。姜超是他外甥,给六兴公司帮忙的,有时也帮着张大庆联系一些业务,2010年张大庆卖的6台机器中有三台是姜超帮忙联系的,姜超还在给张大庆货款时扣除了9%的好处费,这些都是姜超和他说的,在2011年春节前张大庆通过姜超的银行卡打过来16360元的好处费,姜超接着通过转账的方式把钱转给了他。张大庆销售的这些农机是不符合补贴条件,售出的农机中有很多台销售到外地了,一般都是先购机后办理补贴手续,购机手续本来不符合农机补贴的规定,因为张大庆陆续给了姜超和他30000余元现金,他就违规给张大庆走了补贴手续。13、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赵恒果利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技术推广站站长的职务之便,通过其外甥姜超收受肥城市畜丰农机有限公司武明为感谢其在办理农机补贴手续中给予关照所送的好处费4.494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姜超的证言,证实:2011年初,他三舅(被告人赵恒果)开的六兴机械设备公司关闭了,他没事干,他三舅就领着他到了肥城蓄丰公司找到武明,武明知道他和赵恒果的关系,就答应了他在临沂兰山区给销售铡草机的事情,还约定了每销售一台铡草机给予1500元的提成。2011年他一共给蓄丰销售了92台铡草机。卖到江苏连云港14台,临沭7台,河东区13台,还卖到沂南有十几台,其他外县区的还有但是记不清楚了。这92台铡草机购机户是扣除购机补贴之后的差价付款,他先将每台农机扣除1500元当做提成,其余的购机款他随后给了武明。这92台铡草机只有16台没有办理补贴手续,其他76台他三舅赵恒果都在兰山区农机局给办理了农机补贴,是分两年给予的补贴。这76台铡草机都不符合补贴条件。都不是按照正常的补贴程序销售的。他们是先销售农机后补的购机手续,销售到兰山区之外的都找了兰山区户口的人顶名。在2011年下半年他三舅赵恒果一共给补贴了35台铡草机,在2012年一共给补贴了41台铡草机。赵恒果和武明约定的每销售一台给提成1500元钱,这些提成应该由他和赵恒果来分的,但是武明给他钱后他没接着分给赵恒果,只是在2011年5、6月份的时候赵恒果向他要了15000元钱,相当于分了武明给的提成,所以在明知不符合补贴流程的情况下,赵恒果还是给这76台铡草机办理了补贴手续。在2010年的时候,六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还在运营,肥城蓄丰就和六兴公司有业务往来,具体的业务都是都是赵恒果负责和武明联系,当时赵恒果让武明打了29900多元钱到他的农业银行卡上,在快过2011年春节的时候他两次提出了这些钱给了赵恒果。他的银行卡号码是62×××12。(2)证人武明的证言,证实:他是从1992年4月到2002年3月在山东省肥城市蓄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4月至今任鲁南片区和江苏、安徽、浙江、上海、福建的业务销售员。公司主要经营5、6种农用机械,但是在临沂兰山区经营销售的只有铡草机。2010年上半年,赵恒果亲自到了他们公司一趟,问他们公司需不需要在临沂兰山去找代理商。他们公司回复说不需要,但考虑到赵恒果的职务,为了让赵恒果能够在农机补贴上照顾他们公司,他和赵恒果约定,在临沂市兰山区销售的铡草机按总销售额的9%给赵恒果提成,他们谈成后,赵恒果就走了。2010年他们在临沂市兰山区销售的铡草机有十几台,总销售额在35万元左右,就给了赵恒果30000元的好处费。后来他就按照赵恒果的要求将这30000元通过个人农业银行账户转账的形式打到了姜超的账户了。因为他从事销售工作,临沂片区是他销售的,一般情况他们不再找经销商,因为赵恒果是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推广站站长,能在农机补贴上给以照顾,所以才和赵恒果有约定给9%的提成。按照约定,赵恒果都给他公司销售的铡草机办理了补贴,所以2010年结算的时候他们给了赵恒果30000元钱。2011年年初,赵恒果给他引见了赵恒果的外甥姜超,约定在临沂市兰山区销售的铡草机就由姜超负责,给姜超的提成就按销售总额的9%,还说以后办农机补贴手续的事再找赵恒果就行。2011年姜超一共给他销售了92台铡草机,大部分都卖到兰山区以外的县市了,他知道的有姜超经过沂南县的朋友将十几台铡草机卖到了临朐县,还有卖到临沭县的,也有卖到江苏省连云港市的。在2011年下半年赵恒果一共给他补贴了35台铡草机,这35台中有11台是销售到兰山区境内的,但卖到兰山区的这11台铡草机也是违反补贴流程办理的,都是先卖了铡草机,后又补办的手续,其他的24台应当是姜超卖到兰山区以外的地方了,后来是姜超找了兰山区的顶名,具体找谁顶名他不是很清楚,办好手续之后赵恒果给走的补贴手续。到了2012年时上半年,他让赵恒果把2011年没有补贴的41台又给办理了补贴手续,这样赵恒果分别在2011年下半年和2012年上半年一共给他办理了76台补贴手续。姜超已经将76台的提成扣下了,应该有十几万元,具体姜超给赵恒果多少钱,他就不知道了。(3)姜超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证实:2011年2月1日,姜超收到29940元,同日取款29940元。(4)被告人赵恒果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份,他以他姐赵恒玲的名义注册了六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以后,他从山东省购机补贴系统上了解到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在临沂市没有代理商,并联系了他们的业务员武明,想给他们厂家做临沂的经销商,武明说不要代理商,知道他在兰山区农机局工作,让他帮忙在兰山区辖区把补贴给办出来,武明按每台销售价格的9%给他提成。2010年武明在兰山区总共销售了十几台铡草机,销售额是30多万元,按照约定,应该给他3万余元的好处,当时他安排武明把3万元现金打到他外甥姜超的银行账户上了。当时直接给他好处费他怕出事,就打到他外甥的户上。2011年年初,六兴公司业务停了,他外甥姜超也就没有工作了,他就让姜超继续为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干推销员,也从中挣点生活费,他和武明商定的每台给9%的销售提成没有改变,为此在2011年2、3月份,他还领着姜超去肥城市找过武明,并将姜超介绍给武明认识。2011年间,姜超和武明采取先发货后办理补贴手续的方法,共销售了92台机子,绝大多数都是兰山区以外的购户,其中卖给潍坊16台,销售到江苏省不到10台,还有近50台被武明和姜超销售到临沂市的其他县区,其中根据他和武明的约定,每台按销售价格的9%给他好处,武明事先没有告诉他,就把十多万元的提成给了姜超,其中有16台铡草机武明没有给,他一看武明和姜超给他捅了大娄子,提成也拿了,其中前期姜超还给了他15000元,他没有办法,明知道这些不符合补贴的规定,除了没给提成的16台铡草机没有给办理补贴之外,其他的他在2011年、2012年分两年全部给帮忙办理了补贴手续。综合证据:(1)证人李加利的证言,证实:他是兰山区农机局局长,在2010年年底或2011年年初,赵恒果和李峰副局长给他汇报过,因为在以前各经销农机的企业都给他们一定的农机推广赞助费用,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可能是农机推广补贴费用的百分之十,因为他们农机局系统的有许多自收自支的职工,办公经费紧张,他们农机局就研究,同意收这部分推广赞助费,所收的赞助费都是赵恒果保管,在2011年初他们收了一部分现金,后感到不合适,就让赵恒果给退回了。单位经费紧张,过年过节时单位和单位之间,各县区之间需要走访,还有一些招待等,都需要资金,这样他们又让各经销企事业给买了一部分物品,所给买的物品都放在各商店,在过年过节时进行走访,他们单位用时就去拿。(2)证人李峰的证言,证实:他在1996年到兰山区农机局工作,2010年底担任兰山区农机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信访、综合治理、纠风和农机推广站。赵恒果是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站长。农机推广站的工作和农机经销商之间有联系,原则上农机补贴都是直接和购机户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实际操作中农机经销商为了多走农机购置补贴,加大销量,和农机推广站的联系就比较多了。在2011年局里开了一个小会讨论退还2010年向农机经销商收取推广费的事情。推广费应该是按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10%向经销商收取的,具体不是他操作的,他也不是很清楚。在2010年下半年他开始分管推广站工作,之前只是听说在农机购置补贴上会向农机经销商收取一部分费用,已经形成了一种潜规则,具体没有接触过,在2011年年初,他和农机推广站长赵恒果、财务科长刘昕到李加利局长办公室开会,李局长和他们讨论的是收取农机经销商2010年的推广费要不要退还给农机经销商,他记得他当时说过不应该收取农机经销商交给农机局的费用,这不合规定、也不合程序的,会议最后讨论决定把收取的推广费退给各个农机经销商,安排赵恒果去具体办理。(3)兰山区农机局党组会议记录,证实:兰山区农机局党组对于被告人赵恒果辩称收受10万元财物用于区农机局走访或者公务支出的事情均不予认可。(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赵恒果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人事科副科长(主持农机技术推广站工作)、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站长期间,于2010年至2012年,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为不符合农机补贴政策的购机户违规办理补贴,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7.8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9年,被告人赵恒果注册成立了临沂市六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兴公司),其姐赵恒玲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恒果在担任兰山区农机局人事科副科长(主持农机技术推广站工作)期间,于2010年,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联系姜超、姜开荣等人借用兰山区农户的身份证编造虚假购机材料,完善补贴手续,为六兴公司经销的销售给兰山区以外购机户的5台玉米收获机,办理了农机补贴手续,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5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姜超的证言,证实六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赵恒玲,但实际是他三舅赵恒果注册经营的。赵恒玲是他二姨,赵恒果在兰山区农机局担任农机推广站站长,由于工作性质不能从事农机经销,就用二姨赵恒玲的名义在河东农机市场注册开办了六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他在公司里帮忙。他们卖的农机是时风牌联合收割机,时风牌收割机他们有经销资格,是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他们卖的收割机都给办理补贴手续了,具体怎么办理的他不清楚,他三舅赵恒果只是让他找姜开荣帮忙找了三个人顶名去报名农机补贴申请。刘夫明、郑洪田、乔有强,这三个都是姜开荣找来的。后来赵恒果还说缺两个人,就让他再找两个顶名,他就找了白沙埠钓鱼台的张兴宝和张立月。除了姜开荣购买的农机符合程序之外,其他五个人都没有购买,都是找其顶的名办理国家农机补贴的。他只知道一台卖到了临沭县,其他的卖到哪里了不清楚,具体都是由赵恒果和赵金秋来操作的,他只是在赵恒果的安排下找了几个人。他们销售的农机每台补贴可能是33000元,补贴是省财政给了生产厂家。(2)证人姜开荣的证言,证实他在2010年买过一台“时风”收割机。当时该农机的全价是九万多元,他是差价购机,只花了六万多元,这台农机补贴了三万多元。当时是正常履行的购机手续,他按照正常的手续申请的。这台农机是从河东农机市场购买的,是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站长赵恒果推荐他购买的。2010年他购买完这台农机之后,赵恒果又让他帮忙找了三个兰山区的身份证,赵恒果说河东农机市场的六兴设备实际上是他自己开的,其经销的“时风”牌子的收割机销路很差,赵恒查说其已经联系了外地的客户,但是根据农机补贴的规定,必须是兰山区的户口购买农机才能在兰山区给补贴,所以其让他帮忙给找几个人,带着身份证到推广站签字并复印下身份证就可以了,其他的事情不要他管了,考虑到其是兰山区农机局的推广站站长,和他平时关系不错,他就同意了,随后他回家后先后找了他姐夫乔有强、两桥郑洪田和他厂子的工人刘夫明三个人,让他们三个人带身份证和他到兰山区农机局一趟,他也告诉他们是给别人顶名帮忙买农机,几个人没有说什么,他开车带着他们一起到了兰山区委大院东边的一个二层楼,一楼是兰山区农机局推广站办公室,当时就赵恒果一个人在办公室里,他们过去之后,拿出几张表,乔有强、郑洪田、刘夫明分别根据赵恒果的要求签字、按手印,还分别复印了他们的身份证,中午他带着这几个人吃了午饭之后就回来了。乔有强他们三人实际上都没有交钱买机子。他们就是签了名、按手印,复印了身份证。其他的事情赵恒果安排的。(3)证人郑洪田、乔有强、刘夫明的证言,均证实他们没有购买农机,只是在姜开荣的介绍下用他们的身份证顶名办了购买农机的手续,与姜开荣的证言一致。(4)证人张兴宝、张立月的证言,证实他们没有购买农机,只是在姜超的介绍下用他们的身份证顶名办了购买农机的手续,与姜超的证言一致。(5)证人赵金秋的证言,证实他是山东时风(集团)聊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驻临沂地区的业务员,主要负责销售小麦机、玉米机和拖拉机等,他是从2010年初开始到临沂开展销售工作的。临沂销售的全部是享受国家补贴的大型农机,办理农机补贴手续都需要经过农机推广站,他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赵恒果。在2010年他找到赵恒果帮忙违规销售到外地5台小麦机,由赵恒果在兰山区给办出农机补贴手续。他通过六兴联系了在临沂销售时风农机的业务,但是销售局面一直打不开,只销售了一台农机,卖给了兰山区白沙埠的姜开荣,后来赵恒果的六兴农机搬到了河东的农机销售市场,销售点由一个叫姜超的小孩负责,后来他知道赵恒果是姜超的舅舅,在2010年6、7月份,他找到赵恒果,和其说六兴的销售局面在临沂也打不开,由他在外地销售农机,然后由赵恒果利用在兰山区农机局农技推广站工作便利条件把补贴从兰山区办出来,赵恒果考虑之后答应了,然后他就开始联系外地的购买户,当时他一共在兰山区销售了5台小麦机,3台销售到了江苏的泗洪县,1台销售到临沂市的临沭县,1台销售到潍坊高密,这5台机器都由赵恒果和姜超找人顶名给办出了农机补贴,具体怎么办理的他不清楚。山东时风(集团)聊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有这几台农机的销售台账,但是显示的都是顶名者的信息,没有实际购机者的信息。这几台销售到外地的农机都卖到兰山区以外了,购机者的姓名他想不清了。当时销售到外地的5台小麦机,每台在兰山区的国家补贴金额是33000元,5台国家补贴的总额是165000元。农机销售补贴必须是由购机户本人到农机局农机推广站办理的,并且规定购机户必须在本地办理农机补贴手续,严禁将在本地办理了补贴手续的农机销售到外地。他卖到外地的这5台小麦机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按照规定,这5台小麦机是办不出农机购置补贴手续的。他从兰山区办理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就使得兰山区区补贴给其他购机户资金少了,他销售了5台一共给兰山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造成165000元的经济损失。(6)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供货确认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发票等书证一综,证实证人郑洪田、刘夫明、乔有强、张立月、张兴宝等人虚假购机的情况。(7)银行收款凭证,证实山东时风集团收到2010年的农机补贴6573000元。(8)山东省2010年第二批补贴资金结算分配明细表,证实2010年,临沂市六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获得补贴资金19.8万元。(9)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2010年,临沂市六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山东时风(集团)聊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购买收割机6台。(10)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分解表,证实兰山区2010年度农机补贴总额是330万元。(11)公司吊销情况,证实临沂六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恒玲,注册资本为50万元,成立日期为2009年10月21日,吊销核准日期为2012年3月27日。(12)被告人赵恒果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2、被告人赵恒果在担任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技术推广站站长期间,于2011年至2012年,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由肥城市蓄丰农业机械设备公司业务员武明、姜超等人借用兰山区农户、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身份编造虚假购机材料,完善补贴手续,为蓄丰公司于2011年销售给兰山区以外购机户的65台铡草机办理了农机补贴手续,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12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姜超的证言,证实2011年初,因为他三舅赵恒果开的六兴机械设备公司关闭了,他又没事干,后来他三舅就领着他到了肥城蓄丰公司找到武明,说了这个情况,当时他三舅是兰山区农机局农技推广站站长,武明知道他和赵恒果的关系,就答应了他在临沂兰山区给销售铡草机的事情,还约定了每销售一台铡草机给予1500元的提成,他就在2011年卖了一年的铡草机。他卖了92台铡草机,有16台没有办理补贴手续,其他76台他三舅赵恒果都在兰山区农机局给办理了农机补贴,是分两年给予的补贴。正常的购机补贴程序是购机户先到农机局报名,然后拿着补贴合同挑选农机,选好之后再到农机局打印购机确认表,购机户拿着确认表购买农机,农机买来之后购机户、经销商和农机局的人三方确认之后,由农机局将补贴信息通过补贴网传给省农机局完成补贴程序。这76台铡草机都不符合补贴条件,都不是按照正常的补贴程序销售的。他们是先销售农机后补的购机手续,销售到兰山区之外的都找了兰山区户口的人顶名。在2011年下半年他三舅赵恒果一共给补贴了35台铡草机,这35台中有11台是销售到兰山区境内的,但卖到兰山区的这11台铡草机也是违反补贴流程销售的,在办理补贴之前就已经用差价购机的方式卖给购机户了。其他的24台都是卖到外地的,他找了兰山区的人顶名办理的,当时他找了半程利乐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杜加富和城隍庙的刘福建,他领着他们去农机局找赵恒果办理的农机补贴手续,具体怎么办理的都是有他三舅赵恒果来操作的。在2012年赵恒果一共给补贴了41台铡草机,这41台铡草机都是2011年卖到外地的,补贴的这41台顶名的人都是武明找的,然后由赵恒果给办理补贴手续,具体怎么办理的他不清楚了。(2)证人武明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初,赵恒果给他引见了一个小伙子,叫姜超,是赵恒果的外甥,赵恒果给说以后在临沂市兰山区销售铡草机的事其就不再给代理了,正好他外甥姜超没有事,以后在临沂市兰山区的销售业务就让姜超给代理吧,给姜超的提成就按销售总额的9%,还说以后办农机补贴手续的事再找其就行,这样他们之间也有达成了一个口头的约定,在临沂市兰山区销售的铡草机就由姜超负责。2011年姜超一共给他销售了92台铡草机。姜超在临沂市兰山区有销售的铡草机,但销售的不多,大部分都卖到兰山区以外的县市了。姜超销售的这92台铡草机只有16台到现在还没有得到国家补贴,其他的分别在2011年和2012年两年里给了补贴了。在2011年下半年赵恒果一共给他补贴了35台铡草机,这35台中有11台是销售到兰山区境内的,但卖到兰山区的这11台铡草机也是违反补贴流程办理的,都是先卖了铡草机,后又补办的手续,因为他给姜超送货时发现的。其他的24台应当是姜超卖到兰山区以外的地方了,后来是姜超找了兰山区的顶名,具体找谁顶名他不是很清楚,办好手续之后赵恒果给走的补贴手续。到了2012年时上半年,他让赵恒果把2011年没有补贴的41台又给办理了补贴手续,赵恒果给他办理补贴手续时要求他找一部分兰山区户口的人来顶名。当时他分别找了兰山区半程镇的利乐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杜加富,给申请了15台铡草机;兰山区汪沟镇的广利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闵凡生,给申请了9台铡草机;半程镇小合埠的石少选,给申请了9台铡草机;兰山区半程镇半程村的杜广涛,给申请了8台铡草机。这事他也给赵恒果说好了,所以兰山区农机局推广站就给他申报了购机补贴。2011年一共是35台,每台补贴7800元(国家补贴5900元,市级补贴1900元),一共补贴了273000元;2012年一共是41台,每台补贴4000元(国家补贴3000元,市级补贴1000元),一共补贴了164000元。这样算下来两年一共给他们公司补贴了437000元。销售的92台铡草机都不符合农机补贴的流程,92台铡草机全部都是先销售再办理补贴手续。(3)证人杜加富的证言,证实他在兰山区半程镇养奶牛,成立了利乐奶牛养殖合作社。他们基本上每年都买肥城畜丰的铡草机,具体数目不定。在2011年和2012年分别替别人顶名购买了30台肥城畜丰的铡草机,每年15台,但是这些铡草机他没有购买,只是用了他们利乐奶牛养殖合作社的名字走了补贴手续。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姜超和他说有销售出去的铡草机还没办出补贴,想用他们合作社的名义走15台肥城畜丰的铡草机补贴手续出来,他和武明和姜超都比较熟悉,一想对他也没什么影响,就答应了。然后姜超过来领着他去兰山区农机局找到赵恒果站长填了一些表格,还用了他们合作社的章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后来他就不知道怎么弄的了。在2012年6、7月份的时候,武明找到他说在2011年销售了41台铡草机还没有办出补贴手续,都已经差价卖出去了,要是办不出补贴武明就得承担损失,想让他帮忙找人给办出补贴手续来,他和武明比较熟悉就答应了,然后他就找到石少选顶了9台,广利合作社的闵凡生9台,杜广涛8台,然后以利乐奶牛合作社的名义顶名了15台,武明和他说让他去兰山区农机局找赵恒果站长办理,说那边都已经安排好了,让他们直接去就行了,他就领着他们三个人去了农机局找到赵恒果站长填了一些表格后就离开了。他只是给姜超和武明帮忙顶名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的,2012年他找的那三个人也没有真实购买。(4)证人闵凡生、石少选、杜广涛的证言,均证实杜加富带着他们到兰山农机局以其名义购买铡草机,套取农业机械置补贴资金的事实,与杜加富的证言一致。(5)证人鲍顺存的证言,证实2011年他买过2台铡草机,铡草机是肥城蓄丰产的六兴牌的。厂家直接把铡草机送到他们养殖场的,当时铡草机有国家补贴,卖给他们的铡草机是以补贴后的价格卖给他们的,卖给他们铡草机后,还让他们到农机局申请农机补贴,说已经和农机局的说好了,当时在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填了申请表格,还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之后怎么办理的他就不清楚了。他买的铡草机不是全价购买的,是以补贴后的价格买的。他先买的铡草机,是以补贴后的价格买的,又去兰山区农机局办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手续。(6)证人戴文明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他买过二台铡草机,铡草机是肥城产的。他买的铡草机不是全价购买的,是以补贴后的价格买的。正常的农机购置补贴的程序应该是先去农机局报名。他是先以补贴后的价格买的铡草机,又去兰山区农机局办理的农机购置补贴。(7)证人尤金海、缪洪启的证言,均证实2011年他们买过三台铡草机,是肥城的武明卖给他们的。这三台中有两台是他们合作社的其他两个养殖户要的,用他们的名走的补贴手续。他们不是全价购买的,是以补贴后的价格买的,然后去农机局报名办的补贴。(8)刘福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承诺书、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省农机购置补贴供货确认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一宗,证实2011年,刘福建为9台铡草机申请了农机补贴,补贴额共计7.02万元。(9)利乐奶牛养殖合作社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承诺书、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省农机购置补贴供货确认表、农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一宗,证实2011年,利乐奶牛养殖合作社(杜加富)为15台铡草机申请了农机补贴,补贴额共计11.7万元。2012年,利乐奶牛养殖合作社(杜加富)为15台铡草机申请了农机补贴,补贴额共计6万元。(10)广利奶牛养殖合作社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承诺书、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省农机购置补贴供货确认表、农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一宗,证实2012年,广利奶牛养殖合作社(闵凡生)为9台铡草机申请了农机补贴,补贴额共计3.6万元。(11)石少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承诺书、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省农机购置补贴供货确认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一宗,证实2012年,石少选为9台铡草机申请了农机补贴,补贴额共计3.6万元。(12)杜广涛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承诺书、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省农机购置补贴供货确认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一宗,证实2012年,杜广涛为8台铡草机申请了农机补贴,补贴额共计3.2万元。(13)预算拨款凭证,证实2013年1月16日,兰山区财政局向肥城市蓄丰农机公司拨付农机补贴款19.7万元。(14)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实2011年6月30日,山东省财政厅拨付给肥城市蓄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281.2万元。(15)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11年12月1日,山东省财政厅拨付给肥城市蓄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38.53万元。(16)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13年1月17日,山东省财政厅拨付给肥城市蓄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19.7万元。(17)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宗,证实2011年至2012年,肥城市蓄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给鲍顺存、王玉龙、刘福建、缪洪启、戴文明、利乐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尤金海、石少选、杜广涛、马广祥、熊正义、杨元海、徐相波、涂金涛、田力、杜加富、孟兆玉、石连荣等人开具购买铡草机发票的情况。(18)临沂市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分解表,证实2011年,兰山区的补贴额度是520万元。(19)2011年市补资金申请明细,证实2011年,肥城蓄丰公司武明申请铡草机的市级农机补贴金额为244620元。(20)临沂市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分解表,证实2012年,兰山区的补贴额度是580万元。(21)2012年临沂市购机补贴市级补贴资金明细表,证实2012年,兰山区的市级补贴金额为11.35万元。(22)收据,证实2012年,肥城蓄丰公司收到临沂市兰山区财政局拨付的铡草机市级补贴款65400元。(23)被告人赵恒果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3、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赵恒果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人事科副科长、兰山区农机局农机技术推广站站长期间,明知河南省新乡市新东轻工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张大庆,于2010年销售给普通农户的3台农机、于2011年销售给兰山区以外农户的4台农机,属借用农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身份购买,不能享受农机补贴,而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了农机补贴手续,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2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大庆的证言,证实:他从2002年就在河南省新乡新东轻工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从2008年开始担任新东轻工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业务销售员至今,主要负责山东省内的销售工作。公司主要生产和经营挤奶机和冷藏罐(又叫储奶罐),主要销往奶牛养殖场。赵恒果是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推广站站长,他是在业务过程中认识的赵恒果。后来他和赵恒果约定,只要赵恒果把销售的机器办出补贴手续,他就给赵恒果销售额7%的好处费,赵恒果说让姜超帮着他具体去操作这些事情。2010年在临沂市兰山区一共销售了1台挤奶机、5台冷藏罐,兰山区李官镇的刘福建购买了1台挤奶机和2台冷藏罐,他记得刘福建买的那3台机器不是刘福建的名义买的,补贴手续上的名字是张树村,什么原因他不清楚,只要给办出补贴手续,其他的他也不过问。在2011年在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他一共获得了5台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具体是2台挤奶机和3台冷藏罐,这当中有1台挤奶机和1台冷藏罐卖到了沂南,有2台冷藏罐卖到了莒县,刘福建买了1台挤奶机,刘福建买的这台挤奶机,是先差价从他这里购买了挤奶机,然后找赵恒果办理的补贴手续,卖到莒县的2台冷藏罐他找刘福建顶名让赵恒果办理了购置补贴手续,卖到沂南的1台挤奶机和1台冷藏罐是赵恒果给他办理的补贴手续,找谁顶名办理的他不清楚。(2)证人刘福建的证言,证实:澳蒙奶牛养殖农民专业社在2010年8月份成立的,有三个合伙人,分别是尹晓松、杨早秋和他。他买过河南新东轻工的机械,在2010年买了3台,在2011年买了1台,2012年买了1台储奶罐,在2011年还替人顶名买了2台储奶罐,替人顶名的这2台只是用了他的名字,他没有实际购买。在2010年他们刚成立澳蒙奶牛养殖合作社,当时想买1台挤奶机和2台冷藏罐,从网上查询到河南新东轻工的机器不错,还有农机补贴,他们不知道怎么购买就找到当时帮助他们筹建合作社的临沂市畜牧局防疫站站长张树村,张树村就以自己的名义给他买了1台挤奶机和2台冷藏罐,之后他就没再管这个事情,后来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的赵恒果站长打电话说让他打款给厂家,机器已经准备好了,在2010年下半年他打款之后厂家就给他们安装了机器。当时向厂家交钱也没有发票和收据,当时还去农机局填过一次资料,填的张树村的名,留了他的手机号,先买的机械,后办的补贴手续。在2011年他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台挤奶机,2011年下半年,张大庆和他说想借他身份证用一下,说有人想买2台储奶罐,想用他的名在兰山走一下补贴程序。当时觉得挺熟悉的,他就把身份证借给了张大庆,后来具体怎么操作的他就不清楚了,他也没去农机局填过申请表。他在2011年也没有购买过储奶罐。指标确认书编号37130210000053,37130210000081这两个补贴档案就是张树村替他买的1台挤奶机和两台冷藏罐,37130211000146,37130212000879这两个也是他买的挤奶机和储奶罐,里面的申请资料也是他填写的,37130211000147这两台储奶罐不是他买的,里面填写的资料也不是他填写的。在2011年,当时河东区的王金学打电话说想买铡草机但是河东区没有补贴了,听卖铡草机的说兰山还有名额,想用他的名买几台,他和王金学比较熟就答应了,之后姜超到他这拿的身份证,当时姜超还拿了农机补贴申请表和承诺书让他签上了名字,具体王金学买了几台买了谁的铡草机他也不清楚。编号37130211000228指标确认书这个补贴不是他申请的,他也没买铡草机,兰山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承诺书上的名字是他签的,其他的内容都不是他签的,这就是当时王金学向他借身份证时,姜超拿给他签的。(3)证人张树村的证言,证实:他是从2008年12月开始在临沂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担任主任,到2012年11月离岗,现在金锣牧业公司搞技术服务。刘福建是澳蒙奶牛养殖场合伙人,他和澳蒙奶牛养殖场的合伙人老杨比较熟悉,他是通过老杨知道刘福建这个人。当时老杨筹建奶牛养殖场的时候,他帮忙进行了筹建工作,他也办着一个奶牛厂,对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熟悉,奶牛场是畜牧局的,他是法人代表。他曾经用他的名字给澳蒙奶牛养殖厂办理过农机补贴,在2010年的时候,澳蒙奶牛养殖场正在筹建,具体的营业执照还没有办下来,建奶牛场就需要购买挤奶和储奶设备,当时购买这些设备是有国家补贴的,但是申请国家补贴必须要有奶牛养殖合作社的营业执照才能具备申请购置补贴的资格,澳蒙奶牛养殖厂想购买1台挤奶机和1台冷藏罐,但是又没有资格申请购置补贴,澳蒙奶牛养殖场的老杨还和刘福建找到他说想用他们奶牛养殖场的资格办理补贴手续购买挤奶设备,他们奶牛厂当时设备都已经买齐了,也没申请购置补贴,养殖场的手续也没用过,他就同意澳蒙奶牛养殖厂老杨的要求了,就把他的身份证借给了澳蒙奶牛养殖场的老杨,后来具体怎么操作的他就不清楚了。他没有去兰山区农机局办理过申请手续,只是把身份证借给了澳蒙奶牛养殖场的老杨,其他的他都不知道,他也没去兰山区农机局办理过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指标确认书编号37130210000053,37130210000081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供货确认表这些资料他以前都没见过,也没填过、签过字,签字也不是他的笔迹。(4)证人杜加富的证言,证实:2011年,他们利乐奶牛养殖合作社奶牛场需要挤奶设备和冷藏罐,让他去兰山区农机局找赵站长报名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当时申请了淄博产的挤奶机,和新东轻工的挤奶机和冷藏罐,但是后来农机局的赵恒果站长说给他批了淄博产的挤奶机,新东轻工的挤奶机和冷藏罐的购置补贴都没有给他批下了,在2011年他就只购买了1台淄博怀卡托的挤奶机,就没有购买新东轻工的挤奶机和冷藏罐。他申请的补贴时填的表格和申请资料就都留在了农机局,他也没有要,之后怎么处理这些资料的他就不清楚了。指标确认书编号371302110000643,371302110000646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供货确认表,这两个补贴档案里面的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承诺书是他填写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也是他提供的,但是购置补贴供货确认表上的名字不是他签的。他没有购买新东轻工的挤奶机和冷藏罐,也没有获得这两台机器的补贴。(5)张树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书、协议书、供货确认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一组,证实:2010年,以张树村的名义为1台挤奶机、2台储奶罐申请了农机补贴,补贴额合计15万元。(6)澳蒙奶牛养殖合作社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书、协议书、指标确认通知书、供货确认表、承诺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一组,证实:2011年,澳蒙奶牛养殖合作社为1台挤奶机、2台储奶罐申请了农机补贴,补贴金额分别是9.6万元、6.4万元,共计16万元。其中,澳蒙奶牛养殖合作社实际购买1台挤奶机。(7)利乐奶牛养殖合作社(杜加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书、协议书、指标确认通知书、供货确认表、承诺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一组,证实:2011年,以利乐奶牛养殖合作社的名义为1台挤奶机、1台冷藏罐申请农机补贴,补贴金额共计12.8万元。(8)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实:2010年,山东省财政厅拨付给新乡市新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农机购置补贴471000元,临沂市财政局拨付64000元。2011年,山东省财政厅拨付给新乡市新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农机购置补贴475000元,临沂市财政局拨付80000元。(9)被告人赵恒果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4、被告人赵恒果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农机局技术推广站站长期间,于2012年,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为兰山区半程镇购机户徐怀福2011年购买的20台孵化机办理了农机补贴手续,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徐怀福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初,他想买一部分孵化机,听别人说购农机和养殖机械都有补贴,因为他对农机补贴不了解,所以就事先找了兰山区农机局的曲宝银副局长,了解了情况,后来曲宝银又将他介绍了农机推广站站长赵恒果,知道农机补贴是怎么一回事。但因为当年的农机补贴没有了,他又想进孵化机,有一天他给赵恒果说我急需用孵化机,赵恒果给他说如果你要急需进孵化机,就先把机器进来,到第二年再想办法给办理补贴。所以他就在2011年秋天,到安徽蚌埠市进了20台孵化机。进这20台孵化机时,开始他到蚌埠市东宇电子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交了160000元现金,后来在我提货时,又通过银行给蚌埠市东宇电子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汇了200000元。等到了2012年5月份,他才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交到兰山区农机局。当时蚌埠市东宇电子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财务人员给他说过,让他开2012年的发票,这样到2012年就可以办理农机补贴。这事赵恒果也给他说过,因为2011年的补贴没有了,还给他表态说到2012年给补贴,所以就开了2012年的发票。包括村里的证明、承诺书、申请书等都是在2012年补上的。按照正常的补贴规定,购机应该是差价购机。后来他买的孵化机都办理了农机补贴,每台补了6000元,20台一共给他补了120000元。在2013年春节前,补贴款拨到东宇电子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后,他又租车到了蚌埠市东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从该公司他拿回了40000元的现金,他们给他扣了每台8**元的手续费,一共扣了16000元。剩下的六万余元通过农业银行打到他的账户上了。(2)证人曲宝银的证言,证实2011年初徐怀福到办公室找到他说想买几台鸭苗的孵化机,听说买孵化机国家有补贴,想找他了解一下,让他给帮忙办理购机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的业务都是由赵恒果负责的,具体他也不是很清楚,他就让赵恒果给徐怀福介绍了农机补贴的流程及相关信息,徐怀福也报上了名申请购置孵化机的补贴,赵恒果说2011年的补贴资金已经用完了,当年补不上了,他说徐怀福还急着用孵化机问赵恒果怎么办,赵恒果说让徐怀福先买孵化机,在2012年想办法给徐怀福把补贴手续办理出来,他就和徐怀福说了这个情况,让去找赵恒果具体办理。之后事情怎么办的他就不清楚了。(3)徐怀福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书、协议书、指标确认通知书、供货确认表、承诺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一宗,证实2012年,徐怀福为20台孵化机申请了农机补贴,补贴额合计12万元。(4)预算拨款凭证,证实2013年1月16日,兰山区财政局拨付给蚌埠市东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农机购置补贴金12万元。(5)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单,证实蚌埠市东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银行支付给徐怀福农机补贴款62400元。(6)被告人赵恒果的供述,证实2011年上半年的时候,兰山农机局副局长曲宝银给他打招呼说半程徐怀福想买孵化机的,让他给看看是否符合补贴的条件。时间不长徐怀福到单位找他,说机器急着用已经买来了,想让他给办个补贴,他说2011年补贴已经发放完毕,让其2012年再报名补贴,接着徐怀福就回去了。到了2012年4月份徐怀福到他们单位领取了购机申请表,在购机系统里录入后,打出了指标确认书。并给徐怀福办理了购置补贴手续。徐怀福应该是2011年买的机器,具体时间不清楚。按照规定,这些机械在2011年买的,到2012年就不能给办理补贴手续了。但后来他也给办理了补贴手续,一台给补贴了6000元,20台孵化机一共给补贴了120000元。综合证据:(1)2011、2012年临沂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2)2011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2(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资格参考条件)。(3)省农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2)11号)。(4)兰山区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及兰山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5)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6)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7)2010年临沂市农机补贴(市级)情况汇总表等相关书证一宗。(8)扣押物品清单、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证实:被告人赵恒果退赃10万元。(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恒果出生于1971年2月16日。(10)兰山区农业机械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恒果1996年9月参加工作,2010年4月开始主持推广站工作。2010年10月至今担任兰山区农机推广站站长。(11)案件侦破经过,证实:2013年年初,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恒果涉嫌滥用职权的犯罪线索,经过两个多月的秘密调查,发现了赵恒果滥用职权造成100余万元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3年3月29日对其立案调查,到案后赵恒果除交代了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之外,还主动交代了收受多名经销商现金、购物卡的犯罪事实。(12)被告人赵恒果的供述,证实:他从2010年4月份开始主持农机推广站工作,2010年10月份担任兰山区农机推广站站长至今。农机推广站的职能主要是农机新技术的推广运用,从2007年中央财政开始对对购买农机的购机户给予补贴,他们科负责对购机户的补贴资格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他的主要职责主要有两项:一是负责科室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和农机耕作技术,二是负责审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对经销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农民购买补贴农机的法定程序。先是购机户到户籍所在地农机局农机推广站报名补贴购机,等到国家的补贴下来后,他们就打电话通知购机户到农机局来录入购机户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口所在地、购置机型等),输入购机补贴系统,然后打出补贴购机指标确认书。因为购机户购买农机的种类是农户事先确定的,所以打出购机指标确认书时,购机户的购机补贴额就确定了。上级财政每年给兰山区财政下拨的购机补贴款额都是一定的。当申请购机农户申请的购机补贴款达到兰山区当年的国家拨下来的补贴款总额后,他们就不能在给购机户打印出购机指标确认书,购机户也就不能在当年购买到补贴农机。购机指标确认书一共一式四份(购机户两份,一份用来留存,一份用来购机、农机局一份、财政局一份),购机户拿着购机指标确认书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择购买补贴农机,购机户和经销商谈好价格,经销商从网上打印供货确认书,在供货的时候农机站要全程监督,在购买的农机到达时,他们要去购机户把购买的机器和购机人进行人机合影,供货方、购机户和农机局三方要在购机确认表上共同签字确认。经销商把购买资料汇总给生产商,生产商汇总所有相关资料后出具结算报告。然后经农机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财政局再给生产商差价款。国家对农民购买农机享受补贴款有严格限制,只有提出申请,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购买了农机,才能享受到这块补贴,农机补贴的资金额也是有限度的,不是所有申报的都能享受补贴。如果当年的补贴资金用完了,农民在购买农机时就不能再享受农机补贴了。省里,市里、区里在每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里都有规定,但每年的规定略有不同,其实购机流程在他们站里的购机补贴系统里也都预先设定了。只有按照程序走,购机者手中才会有购机指标确认书,销售商才会以补贴价把农机卖给购机户。购机流程是国家为了防止套取购机补贴款设定的法定购机流程,只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购机才能享受国家补贴,任何违反程序的购机,都是不能享受购机补贴的。每年财政下拨的购机补贴款都是有指标的,超过了拨付的指标,系统就打不出购机补贴指标确认书了,所以他们都是按照报名顺序来给购机户申请补贴的,超过补贴指标的申请购机户就享受不到补贴购机了。外地购机户不能在兰山享受购机补贴,因为购机申请时都是要求购机户到户籍所在地农机站申请。外地的人不能在兰山申请购买农机补贴,也就是说兰山的购机补贴款按规定只能补贴给兰山户口的购机户。他们不能够跨年度办理购机补贴,因为省市区每年都会下达不同的购机补贴实施方案,每年的购机户的购机申请按照程序都是在当年处理完的。如果当年补贴数额用完后还有购机户没能成功申请购机,只能等到第二年重新申请,如果是头一年买的机器,没申请到农机补贴就不能享受差价购机了。因为国家要求农户在购机时是差价购机(就是以补贴后的价格购机,这是生产商还并未拿到购机补贴款),并明令禁止全价购机。所以从形式看最终财政局是把购机补贴款打给了生产厂商,但是本质上是补给了购机户。省里每年对经销商的资格都是有要求的,像2011年省农机办的文件对销售40马力以上的经销商,规定的营业执照的注册账本不能低于50万元。2012年省农机办要求经销商必须是企业法人,个体户不能成为经销商了。农机推广站的职能之一就是审核农机补贴手续,其中就包括了对农机经销商资格的审查,同时市农机局财务规划科于科长在每次各县区农机推广站站长开会时都强调,要严格审查农机经销商资格。综合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情况,本院评述如下:1、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五、八、九、十二、十三起受贿犯罪的认定问题。根据庭审质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九起受贿犯罪中,褚玉峰所送0.1万元现金是为了看望被告人赵恒果生病的妻子,系正常的人情往来,应当自被告人赵恒果的受贿数额中扣除,故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该起犯罪中的1000元现金应当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五、八、十二、十三起受贿犯罪中,被告人赵恒果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均相互印证,虽被告人赵恒果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受贿犯罪金额提出异议,但无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各起受贿犯罪的金额均予以认定,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第一、五、八、十二、十三起受贿犯罪中的部分金额应当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人赵恒果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赵恒果因涉嫌滥用职权被侦查机关立案审查,又主动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其所犯受贿罪系自首,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恒果所犯受贿罪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3、关于被告人赵恒果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主体的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队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被告人赵恒果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的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应认定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恒果系事业编制,不符合滥用职权罪主体资格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4、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恒果第四起滥用职权罪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农机补贴政策实行当年购机当年补贴的原则,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滥用职权罪中,被告人赵恒果违反该项规定,将购机户2011年购买的农机于2012年补贴,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系滥用职权行为,故公诉机关关于该起滥用职权的指控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人赵恒果提出的该起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5、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恒果第五起滥用职权罪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农机销售商是否符合合格经销商资格应由省农机局审查确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恒果第五起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恒果第五起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6、关于被告人赵恒果受贿后又滥用职权应如何定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故对辩护人提出择一重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恒果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均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恒果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赵恒果犯数罪,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赵恒果所犯受贿罪系自首,并积极退还部分赃款,故对其所犯受贿罪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恒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时间12天,刑期即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赵恒果的非法所得共计19.28万元,移交本区财政。(被告人赵恒果已向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上缴非法所得1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光审判员:孙晓人民陪审员:赵华
代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