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宝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1170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宝珍,女,194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峰,男,1969年6月17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珍与被执行人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2)南民初字第71335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713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德娟审判员:李国伟审判员:李志新

书记员:郑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