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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丽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1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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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丽燕,女,汉族,1958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中辉,男,汉族,1955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宇青,男,汉族,1949年3月2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燕与被执行人孙中辉、张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2)南民初字第30081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300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德娟审判员:李国伟审判员:李志新

书记员:郑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