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强,男,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朱真杰,男,住重庆市北碚区。
关于田强申请执行朱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碚法民初字第029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真杰的银行存款1217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继光
书记员:廖元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