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付存,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高国强,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付存与被执行人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巨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磊审判员:王冰心审判员:李兴奎
书记员:姚辉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