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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永镇与程传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巨执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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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永镇,男,1982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程传景,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巨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巨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峰

书记员:曹爱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