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全纪,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秀侠,女,汉族。
杨全纪与杨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白水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全纪于2013年元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秀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分别于2013年3月7日、3月20日依法查封了杨秀侠所有的庄基一院、庄基南院门面房“雷村四通商行”的收益权、大型油灌8个、小型油灌1个、榨油机2台、榨油机设施一套(已损)。2013年4月16日依法扣押了杨秀侠所有的陕ACTxx**、陕ATSxx**货车两辆。2013年3月13日、6月4日分别两次通过白水县工商银行、白水县农业银行、白水县邮政储蓄银行查询了杨秀侠、杨鹏飞(已故丈夫)、杨培露(儿子)的银行存款情况,其结果余额均为另星存款。2013年5月9日本院对查封扣押的陕ACTxx**、陕ATSxx**两辆货车及存放在雷村街道东段偏南50米处的大型油灌4个、榨油机设施一套(已损)因事故未作处理及该项目有对外出租或承包的空间现不作处分。据上实情,经合议庭讨论决定,该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对扣押查封的车辆2部、油灌五个以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的价格的基础上按人民币40000元抵顶案款,剩余部分,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待有执行的情形出现后恢复执行,申请人杨全纪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执字第0002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