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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群与柯恒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柞执字第000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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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群,男,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柞水县人,干部。被执行人柯恒宇,男,生于1975年9月19日,汉族,柞水县人,居民。

本院在执行周群与柯恒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柯恒宇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周群借款本息10500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双倍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柯恒宇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周群支付了借款10500元,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60元。申请执行人周群收款后,向法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柞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霍国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