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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万东海与汪洪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柞执字第00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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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万东海,男,生于1955年3月25日,汉族,柞水县人,柞水县教育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宋水涛,男,生于1960年11月30日,汉族,柞水县人,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汪洪强,男,生于1970年8月26日,汉族,柞水县人,居民。

本院在执行万东海与汪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洪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万东海借款本金27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月息按一分五厘计算),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09元。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借款偿还及执行费的承担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万东海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万东海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万东海撤回对本院(2011)柞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汪洪强如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霍国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