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方国,男,生于1947年10月17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被执行人余正明,男,生于1973年5月24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系原告余方国侄子。
本院在执行余方国与余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正明自动履行了5000元借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方国自愿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余方国领取了5000元借款,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柞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宏代理审判员:张兵伟人民陪审员:柯尊平
书记员:李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