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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余方国与余正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柞执字第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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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余方国,男,生于1947年10月17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被执行人余正明,男,生于1973年5月24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系原告余方国侄子。

本院在执行余方国与余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正明自动履行了5000元借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方国自愿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余方国领取了5000元借款,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柞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宏代理审判员:张兵伟人民陪审员:柯尊平

书记员:李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