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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储小丽与陈长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柞执字第00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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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储小丽,女,生于1978年11月8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被执行人陈长国,男,生于1968年11月7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储小丽与陈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长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储小丽欠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长国在限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储小丽领取了案件款10000元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柞水县人民法院(2012)柞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中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郭吉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