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群,男,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系柞水县看守所干警。被执行人霍昌军,男,生于1980年11月15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周群与霍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霍昌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群借款20000元,负担执行费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关押在户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周群以被执行人霍昌军因抢劫已被逮捕,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执行本案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周群在被执行人霍昌军刑满释放后或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群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霍国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