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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伦飞与何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柞执字第00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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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伦飞,男,生于1977年9月19日,汉族,柞水县人,居民。被执行人何杰,男,生于1974年11月17日,汉族,柞水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婕,女,生于1979年8月22日,汉族,西安市人,系被执行人何杰之妻。

本院在执行郭伦飞与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杰应清偿申请执行人郭伦飞借款4300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63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按达成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何杰位于柞水县乾佑镇临河路29号太白花园小区的单元房一套以430000元价款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郭伦飞,并交纳了法院减免后的执行费3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柞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霍国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