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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云智与殷厚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柞执字第00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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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云智,男,生于1962年10月9日,汉族,农民,镇安县人。被执行人殷厚丽,女,生于1976年8月28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马云智与殷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殷厚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马云智借款20000元,并应负担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殷厚丽交纳了案件款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马云智已领取了案件款20000元,自愿承担执行费200元,并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柞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中殷厚丽偿还马云智借款20000元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霍国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