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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明与李东伟、王玲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000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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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66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新寺巷****,居民。被执行人李东伟,男,现年41岁,汉族,大专文化,住合阳县同家庄村小学教师。被执行人王玲芹(又名王玲琴、王玲勤),女,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合阳县同家庄镇同家庄镇政府工作,干部。申请执行人李明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0)合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东伟、王玲芹偿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分多次扣划被执行人李东伟、王玲芹工资收入,账户继续冻结,案件下欠64458元及利息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力履行,案件程序终结。现申请执行人李明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申请恢复执行其中的8977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玲芹在中国农业银行合阳县支行账户工资8977元,该账户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数额执行完毕,本案尚有55481元及利息未执行,待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0)合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8977元终结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宏审判员:王福林审判员:王俊杰

书记员:高小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