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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相贵与郭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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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相贵,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甘井镇赵庄村二组,农民。被执行人郭永亮,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甘井镇城村三组,农民。

申请执行人吕相贵与被执行人郭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06)合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相贵于2008年1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忠欣履行判决义务6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郭永亮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9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发放了(2008)合法执债字第10号债权凭证,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永亮仍然外出,其家属愿意代为履行,并给付了申请执行人6000元,现已履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6)合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雷宏

书记员:王文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