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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世良与郭春生、郭运通、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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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世良,男,193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春生,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运通,男,193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英,女,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付世良与郭春生、郭运通、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的(2011)铜王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郭春生、郭运通、王英未完全履行调解义务,付世良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5月16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5月17日向郭春生、郭运通、王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人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付世良履行支付借款20000元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30元。2013年5月29日,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付世良同意放弃10000元,余10000元由郭春生签字时交至法院,执行费230元由郭春生承担,双方签字后生效。2013年5月29日郭春生将10000元交至法院,此款已由付世良领取,本院向郭春生开具230元执行费票据。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1)铜王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