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小莉,女,1958年8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东海,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
崔小莉与李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做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东海未自觉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崔小莉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9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24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8月30日向李东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崔小莉履行支付欠款690000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300元。执行中李东海称其一次性付款有困难愿分期分批偿还,从2013年7月起每月付5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崔小莉表示同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李东海不按时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郭川审判员:常媛媛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