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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利平于刘根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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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利平,男,1958年9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根选,男,1963年1月28日生。

姜利平与刘根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的(2008)王王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根选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利平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根选,申请执行标的67872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4月11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根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姜利平支付欠款67872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9月19日被执行人刘根选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利平69432元,申请执行人姜利平对此表示同意,并于2013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姜利平领取69432元,此案执行完毕。并向被执行人刘根选开具918元执行费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08)王王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王晓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