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寇全成,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庆安,男,1938年5月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寇全成与被执行人丁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庆安未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寇全成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月9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丁庆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寇全成支付借款45000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丁庆安在银行有存款,遂依法冻结其在银行的存款2277.31元,待其款项冻结足额后一并给付,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王晓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