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白某,男。被执行人:白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02)开老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白某、白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白某、白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白某、白某应继承的已故白某某名下座落在开原市老城街教场村建筑面积为66平方米的砖瓦房三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畅审判员:魏玉文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宋春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