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李兴明与别耀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3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兴明。被告别耀先。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明至今不能提供被告别耀先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兴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丽审判员:孙华人民陪审员:胡颖

书记员:李梦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