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万海案执行裁定书00412-2

(2013)鄂襄城执字第0041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万海。被执行人襄樊市耀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区环山路张公祠森林公园内。

本院在执行陈万海与襄樊市耀江实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襄樊市耀江实业有限公司长期歇业、下落不明,无财产、无人员、无办公场所,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本次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微审判员:熊世学审判员:王立新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