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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龙龙、刘训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鄄执字第5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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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龙龙,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大专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训杰,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韩恩民,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申请人陈龙龙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刘训杰、韩恩民和申请人陈龙龙还款方案正在协商中,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马海涛

书记员:王福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