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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翠萍、姬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鄄执字第2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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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翠萍,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姬州,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姬州在金融部门有登记信息,但无存款,在房产及车辆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马海涛

书记员:王福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