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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朝珠、张允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鄄执字第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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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朝珠,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允现,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鄄城县人,现在济宁市微湖监狱服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允现在鄄城县金融机构和车辆管理部门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且目前在济宁市微湖监狱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王思军

书记员:李玉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