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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孙保成申请执行陈杰、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鄄执字第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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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保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富春乡。被执行人陈杰,男,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鄄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孙保成申请执行陈杰、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2月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作出(2012)鄄民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在其车间内的自动络筒机一台及喷气织机四十台予以查封。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宗设备进行了评估。评估后被执行人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评估费用,应视为其放弃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在其车间内的自动络筒机一台及喷气织机四十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王思军

书记员:李玉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